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9-1
事业单位财产占用物权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又称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事业单位财产无偿占有与无偿使用的定限物权。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定限占用物权,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是国家完全专控权、事业单位完全不负财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单位物权。性质上,享有国家财产享用型占有权、享用型使用权两个基本的受专门限制的占用物权,外加财产保管权、保护权、保养权、保有权和职工的特别享受权、劳动分配权。如果有条件则外加收益权、处分权,应当由新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原则上是事权下移、财权上移,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将所得收益上交财政。
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可能是交叉性概念。其基本原型是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其中又可以细分出事业单位财产单一占有权、事业单位财产单一使用权两种类型,权能上小于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也不是铁板一块的,个别这样的单位具有一定的收益权或者处分权。如***政策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是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他们在发表研究成果和著书立说上有收益权,在转让知识产权上有处分权。
所谓事业单位财产,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实质上,这些财产全部是国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事业单位财产都是制度信托财产。事业单位财产,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顶头上司机关团体的。尽管是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他们都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人。
制度信托财产权与普通信托财产权性质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前者是法定的、相对稳定的、反映特定物权规律性的,后者是意定的、相对灵活的、反映一般物权规律性的。而且,制度信托财产权往往是双重等级制信托责任,国家机关是一级制度信托责任人,国家事业单位是二级制度信托责任人。普通信托往往是单一性普通信托责任,普通信托所有权人直接对所有权人负责。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制度信托财产权主要是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普通信托财产权主要是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前者是高等级的信托财产权,后者是低等级的信托财产权。诚然,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如果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政策,那么,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或者降级,或者撤销这种单位。
此类事业单位需依统一计划经济制度行使物权,不能依市场经济形式行使物权。单位全部开支由政府统一预决算,节余的上交国库;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大宗必需品,全部按需供给;统一审计与监管,与主管部门一起审计和述职。此类事业单位大多数是国家机关的连带单位,国家政策明令禁止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同时也包括此类事业单位。所有这些都是大原则,都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参公事业单位完全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完全是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的享用权成分更加浓厚一些,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名义物权地位应当稍微高一点才是。名义物权,就是原则上在本位物权基础上尽可能地补加一些物权,但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条件、职工收入比参公事业单位差距太大时,原则上应当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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