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法改善一些工作条件、职工收入。如果这种方案的执行有困难,本级财政的财力物力不允许,应当由上级或者上上级财政来帮助解决。另外的办法是“放水养鱼”,政府下放一点权力给困难的事业单位,让他们自筹一点经费来缓解困难。如体育场馆的出租、办业余体育辅导站、业余比赛收入等,对于体育教育事业单位是比较可行的。
事业单位为非经营性、创收性单位,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所有工作人员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负担,所有资产须依靠政府出资。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定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具备收益权,没有处分权。即基本上属于完全没有自主财权、只有事权的事业单位,包括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单位。如公办基础科学、社会科学的完全依靠国家财政供应单位的不动产和动产,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学校的不动产和动产,公办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的不动产和动产,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仅限于所支配的财产的定限占用权,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许可,不得擅自设立交易权、收费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基本上不具备自主经营权,二是基本上不具备国家财产的收益权、处分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有序地实施福利社会主义制度,某些行业事业单位的乱收费、高收费的土政策应当一律取缔。
2.物权关系:国家法人(即国家)和事业单位都不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中心而展开,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完全排他性的专属所有权,此类事业单位仅获得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极个别的收益权。事业单位如果有收益,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交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锁关系:国家法人对事业单位法人是制度法锁关系,国家是债务人,事业单位是债权人。相反地,如果事业单位如果有可观的收入,收益权应当归国家所有,国家是债权人,事业单位是债务人。无论是哪种法锁关系,对债权人的限制多于对债务人的限制。法锁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处理方法,与普通担保物权法的有所区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信托关系:国家法人对事业单位法人是制度信托关系,国家是委托人,事业单位是受委托人。不过,这种信托关系是通过国家机关法人的管理来实现的,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决定了信托关系的优劣程度。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是在加权状态,国家法人则处于减权状态,国家法人的信用一方面是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另一方面是对于社会大众的。那么,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都有不同等级、不同形式的制度信托关系。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是最重要的一类产权单位,他们的事业产权是不能随意出卖的,保护好维持好事业产权是他们共同的历史责任。
5.法律关系:全部以制度物权法为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等设定原则”,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是处在加权状态,那么,他们也应当增加相应的工作责任与社会责任,以达到权利与义务之间相对的平衡状态。法律要规范与调整的是,要使得国家法人的财产支配权、统治权、管领权、管理权处于圆满状态,也使得国家机关法人的管理权、监督权也处于圆满状态,使得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也处于圆满状态,同时也使得他们各自的义务也处于合适的状态。
6.社会关系:法律赋予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其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不断地打造社会服务的名牌产品,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公需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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