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8-1
国家事业单位基本物权关系
一、基本理念
国家事业单位基本物权,是指从广义上基本可以肯定的物权。依据国家事业单位三大基本存在类型推定,其物权类别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定限占用物权、国家制度信托用益物权、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等三大物权系列及其物权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总体上属于国家专控类基本物权。尽管某些领域的行业以特许形式允许集体、私人、外资和其他物权人进入,无论形势如何发展,国家要长期性一贯制地发展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社会主义的科技文化卫生事业,满足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就一定要保持这些行业的优先发展与市场优势地位,保持他们的主流与控制地位。某些基层的事业单位会面临着一些困难,如果本级政府负担不下,应当由上级甚至于中央政府来一起分忧。事业单位不应当随意改制。因为改制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国有财产流失,同时导致政府的社会信托责任缺失,影响到经济与人文社会的和谐发展。
更要注意的是,国家事业单位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社会关系和裙带关系一定要搞清楚,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颠倒是非与主次。
二、一般分析
第一个层面,弄清国家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在执行好维护好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
首先,国家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都有一定的裙带关系或者隶属关系,并由此产生制度信托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光是本级的关系,在特定的情势下会扩大到上级或者上上级的关系上来。如职工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既有本级的基金支出,也有隔级的基金补充,可以相对地缓解困难县市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
国家机关法人是领导责任人,国家事业单位法人是责任受托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是根据具体的裙带关系与制度信托关系而确定的。国家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法人办事和管理国家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法人的责任受托人。
其次,国家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的法锁关系,是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的法锁关系,主要是指制度法锁关系,如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的法锁关系是长期的固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是不能随意消除的定向法锁关系;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的法锁关系,是具有弹性空间的或者是半固定的法锁关系。这里的物权关系,主要是指制度担保物权关系(不同于民事主体上的担保物权关系),就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法人要保证不要随意关闭或者改制事业单位,不要随意裁撤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事业单位的物权价值观与物权化方向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明显不同,他们的社会公益价值大于自身的经济价值,长远利益优于现实利益,国家机关对于事业单位能够扶持的应当尽量扶持。
国家机关法人是代替国家法人来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的。国家机关法人有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直接责任的肯定应当承担直接责任。譬如,一些乡镇政府部门拖欠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与津补贴费,或者拖欠职工的离退休工资,县市区政府部门负有连带责任,乡镇政府部门负直接责任,这两级政府都可以同时成为被告人。
一些著名法学家认为,权利人此类物权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有几种。其中,一是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所得受宪法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二是特定的债物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款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0页)。三是制度担保物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