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看,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单位搞市场化运作是一件坏事,特别是对于弱势者是莫大的伤害,希望政府不要对于这些事业单位产生过多的压力。事业单位的压力最终会转嫁到广大的消费者。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对于事业单位和消费者都不是好事。俗话说,再穷也不能穷孩子,再苦也不能苦教育。目前许多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分担,而政府当甩手掌柜是非常可耻的。

    全部财产属于专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仅限于所支配的财产的定限占用权和严格的收益权,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许可,不得擅自设立处分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在国家指导价格控制下,具有半自主经营权、半自主收益权。二是在国家财产信托框架内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定限物权。

    2.物权关系:最好分为内部的和外部的两种物权关系。

    (1)内部的物权关系。国家法人(即国家)和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也都是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但适当地收取合理费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不完全排他性的专有所有权,此类事业单位仅获得国家财产的信托占有权、使用权和局限性的收益权。事业单位的收益,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交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世的物权关系。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在对世或者对外发生物权关系时,可能会发生一些物权变化。一方面对于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物权可以维持在定限用益物权上,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动产之类的物权有可能与财产处分权发生关系。如医院里的处方药,医院里有采购权和处方销售权,对于一些过期作废或者不合格的药品有销毁权,类似的权力很多。原则上,首先要保证做好社会服务工作,其次是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对于这种不动产与动产的混合物权关系,我们不妨仍然称之为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因为不动产物权是主物权、动产物权是从物权,物权属性应当是“从从主转”。例如农村的佃农,其收益租赁的物权是用益物权,地上产物或者附着物的物权是所有权,总体上仍然是用益物权。

    3.法锁关系:事业单位与国家法人的法锁关系是制度法锁关系,双方之间应当是有比例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常态之下应当是单一的法锁关系,政府是应当拨款扶持或者补贴的定期或者长期、周期的债务人,事业单位是债权人。非常态之下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处分了单位的大宗财产,其收入需上交国库的,政府则成为债权人,事业单位是债务人。在政府成为债权人的时候,如果政府对于事业单位有欠款,尤其是政府拖欠了职工工资的,事业单位应当有权以以上款项来充抵。法锁关系的作用可见一斑。

    多数情形下,法锁关系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锁关系是可以独立于法律关系而单独发挥作用的。有些事项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法锁关系来自行解决。法锁关系类似于债权合同关系,但债权合同以文字合同为生效标志,而法锁关系不一定以文字合同为生效标志。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上的保护事业单位的权益,做到应保护尽保护。如一些基层政府拖欠基层教职员工的补助工资或补贴费,即使是他们没有具体的合同签订,但国家政策在那里,法锁关系也可以生效。

    4.信托关系:事业单位与国家法人的信托关系是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双方之间应当是分档次、分项目、分范围的信托关系。可以采取“抓大放小、抓重放轻、抓主放次、抓头放尾”等办法来搞好双方之间的信托物权关系。事业单位的财产,也是国家的财产,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各有各的制度信托物权责任,如果政府将事业单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