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度担保物权关系,应当是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物权法则与物权关系,这跟普通担保物权关系是不相同的。国家法人即全民的财产不能随意抵押、质押、留置,只能以政府信用担保。政府信用是法定的,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价值规律。
事业单位基本权益归根结底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二是制度担保物权关系。其他的物权关系,是在此基础上呈扇形展开的。这些物权关系说起来是简单的,但实际上是很复杂的,某些方面是很微妙的。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也许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第二层次是国家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第三层次是事业单位法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制度担保物权关系,也许可以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法人与事业法人单位之间的制度担保物权关系;第二层次是事业单位法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制度担保物权关系。
第三个层面,弄清楚国家机关法人与国家法人之间的关系,重在执行好维护好制度信托管理制度。
国家事业单位基本物权,实际上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国家法人之间的铁三角关系。物权法没有提及“国家法人”的概念,毕竟国家法人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最重要的物权主角。日常事务中,事业单位法人常常与国家机关法人打交道,却忽略了国家法人的存在。
国家机关法人与国家法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制度信托管理关系,或者说是种亚物权关系。亚物权关系,可能是准物权关系、间接物权关系或者被动物权关系。如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的开支过大,造成地方财政吃紧或者困难,有可能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开支与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水平,这样的话就容易产生准物权关系、间接物权关系或者被动物权关系。
国家机关法人拥有很大很多的权力资源,他们可以自己的优越条件来损害国家法人的物权地位,或者同时损害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法人只是个抽象的概念,怎么样来规范国家机关法人的行为举止呢?其中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建立健全一整套制度信托管理制度。
原则上,国家机关法人是国家法人的财产信托管理人即受托人,国家法人是委托人。国家机关法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不拥有财产权,拥有财产权的是国家法人。政府扮演了两种角色:一种是国家法人的角色,一种是国家机关法人的角色。无论政府扮演哪种角色,一定要保证不滥用职权、不越权、不专权、不渎权,一定要不断地完善与执行好维护好制度信托管理制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4条
相关名词:【国家事业单位及其基本权益】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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