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同样地体现了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法治精神。
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7条明文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基础基础专控权,即国家依法对于全民所有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与主干线基础基础,对于全民所有的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基础,进行专门、专业、产业、与市场控制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保护国家的交通大动脉和国家主要的经济命脉,依法治国安民,依法治政、治官,防止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铲除滋生新生邪恶资本主义的土壤。
二、一般分析
概括起来主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物权确认的极其重要的意义。正确确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对于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加强物权法制观念,统一认识、统一大业和统一行动,便于严格区分国家的核心资产与一般资产的物权界限,严格区分控制行业与垄断行业、特殊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界限,严格区分特殊经济领域与一般经济领域、国家的专控物权与一般物权、公益物权与私益物权的界限,从而为依法保护国家的核心资产与关键资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条第2款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与本条第1款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并列在同一个条款中,这些核心设施与关键设施与国防资产的政治地位与物权地位不相上下,是万万不能轻视的极其重要的产权与物权对象。所有这些核心设施与关键设施,平时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为反经济侵略服务的,战时是为反侵略战争服务的。
五大类基础设施客观上是跨地区甚至于跨行业运营的。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只有集约化和国有化经营才是最佳的选择,才符合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原理和帕雷特最优化原理。即使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深深地懂得国有化的诸多好处。
关键基础设施投资额巨大,会加重政府的投资负担,而从长远目标来看也是很值得的。国家的物权化方针与社会责任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而是为了给全社会提供优质的更多的公共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二,物权保护的极其重要的意义。依法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保护国有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现在我们所见到的好像是普通物权法的专门规定。其实,这方面的内容早已有行政经济法即制度物权的明文规定。
电力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信条例、建筑法、国防法等法律均以强制性手段,将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0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吸取历史教训的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个时期以来,筑路占路为王,车匪路霸非常猖獗,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运输工作与出行生活。经过几年的整治才有所收敛,但有的受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黑保护伞的庇护,仍然在一些运煤炭和其他运输线上收取高价过路费、过桥费和保护费。一些腐败官员将车皮、干线承包给私人牟取暴利而从中大肆索贿受贿,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大量的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外国也有铁路等国有设施私有化严重,后来又重归铁路国有化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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