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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9-1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重要意义

    一、基本理念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基本上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国家所有,不能等同于政府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地方政府所有,更不能等同于企事业单位所有。

    政府的职责,是为国家、为人民和为相关的国家企事业单位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经济建设的成果,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与政府一样,企事业单位也是国有资产的制度信托物权人,对于所管领的国有资产享有信托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职责,也是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地向国家纳税和上交利润,不能独享营业利润与收益,更不能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保持对于五大基础设施和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明确了这些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对于国民经济和稳定居民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国家不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交通大动脉和经济大动脉难以畅通无阻,就会影响区域经济、产业经济和国防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实质性改善。国家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来历来是如此。

    第二,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

    可以理顺大宗物权与小宗物权的关系,理顺国家与其他人的物权关系,理顺国家产权与外国公司产权的物权关系,在国家放权与集权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改革方案中,保持活力而不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

    第三,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规范企业改制、招商引资行为,遏制损公肥私、里通外国的私有化、自由化等腐败苗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是一项既定政策,也将是国家长期的大政方针。

    ***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8日转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规定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另外,金融、铁路、邮政等领域,虽不受国资委管辖,也属于国家控制之列。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与其他权利人的产权明显不同,明显地处于优势地位。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并以物权法形式固定下来,代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战略发展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再次强调增加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三,明确了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五大类型。

    物权法第52条按照物权的形体划分,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两大类型。

    电力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电,电信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无线电频谱资源、载波通信资源,油气管道所承载的有形物是石油,无形物是天然气、液化气。此类物权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合二为一的。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的核心价值在于无形资产上。专门输送无形物天然气、液化气的油气管道,核心价值也在于无形资产上。

    第四,体现了宪法规定的法治精神。

    宪法是广大公民及其组织最根本的大法,也是最高级的制度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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