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最新网址:wap.80zw.la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8-1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

    一、基本理念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全国****会行使日常管制与监督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会行使日常管制与监督职权。

    实际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同一类型而投资权、专制权、管理权、监督权有大小和收益权、分配权不相同的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除此之外,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有大小和收益权、分配权不相同的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总之,是包括2大类型、4个品种的制度信托物权主体。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系由所有制关系法、特种所有权关系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统一规范与控制。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产业是关键性资产和产业,是国家法人严格限制转移、变更、消灭的特种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这种所有权主体不能混同于一般所有权主体,这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不能混同于一般的资产,故这种所有权主体依法享有法定的特别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特别请求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和破坏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包括:(1)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2)副省级政府,如省会城市政府、经济单列市政府;(3)厅局级或副厅局级市政府;(4)县级和副县级县、市政府;(5)乡(镇)政府。对于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人民政府行使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行使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全体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全体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替国家法人、替全体人民负责,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国家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所有权关系法上定义,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直接称之为所有权人;从所有制关系法上定义,国有企业在内部的物权关系中称之为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并不重视所有制关系法,将所有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甚至于普通信托所有权人,全部当作所有权人看待,这对于普法、用法、执法是有害无益的。必须运用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来取代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纠正那些唯心主义的物权价值观,还原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真面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明文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这里的“控制力、影响力”,指的就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也包括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是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即使是市场化、私有化国家,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均采取严格控制、严格保护的各种措施。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主体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工会组织对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是完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必要措施。

    无论是哪种物权主体,或者说无论是涉及到任何单位与个人,最基本的是国家制度物权法(如企业国有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wap.80zw.la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