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现象很多,农村上访中60%%u4ee5上是冲着征地不满或者补偿不到位,1亿多农民永远失去了家园而没有工作,成为几代的失业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未必是农民阶级的护身符。
第五,农民种不种田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关系。广大农民也多少懂得一些种田经济学的,如果种田老亏本或者利润微薄,他们不如不种田,因为种的田越多亏损也越多,不如外出打工或者捡拾破烂换几个钱糊口。人民公社化时期土地是国家的,社员们干劲十足,极少到城市流浪的,极少有故意搁荒地现象,更不存在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现象。正如一些法学家亲自到农村调查的结果一样,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并没有得到什么多大的实惠,反而受到一些村干部的盘剥,反而感到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更好一些。如果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或者个人的,他们还更加放心一些。至于农村土地上的森林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那是另外一码事。
第六,在中国城镇化、工业化到来之际弱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势力范围是逆向选择。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自始至今一直处于争议与尴尬的境地。提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者缺乏前瞻性,眼睛只盯在农业社会的的土地所有权和单干化模式上不放,看不到中国城镇化、工业化即将来临,看不出城市社会、工业社会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和“化小公为大公”的物权优势,从而得出了主观主义的选择。从法理上、从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上、从法律实践上都难圆其说。
第七,港澳台等私有制地区的土地国有化程度都高于公有制的中国大陆十分尴尬。有资料显示,香港、澳门地区尽管名义上是中国的私有制地区,但全部土地是国有制的,尽管他们不刻意渲染这种“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私人的土地使用权”模式;台湾的“国有”、“省有”土地估计占全台湾岛屿的40~50%%uff0c40%%u4ece日本退却以后没收日本侨民土地得来的,10%%u5de6右是从台湾本地大地主强制性赎买收购得来的土地。从广州日报2005年8月25日及以后的连载小说《国民党下台内幕》、南方都市报2005年10月25日刊登的特刊《土地改革铺平腾飞的道路》等官方报道中说明了他们对于土地国有制甚至土地国有化丝毫也不比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逊色。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条款,是随着八二宪法的出台而产生的。虽然八二宪法出台了30多年,法理上有一定的瘕疵,由于敏感性太强,公开评价宪法规定的人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拿资深法学家江平教授的话来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缺乏物权法理支撑,迟早会退出历史舞台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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