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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3-1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问题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既然如此,我们必须面对。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而不是以回避的办法来面对。

    一、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物权失衡问题长期存在

    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必然会导致物权失衡。其中,包括了1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的物权失衡;2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单位、个人的物权失衡。

    第一系列土地物权失衡,是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的土地物权明显失衡。

    相比之下,农村集体所获“免费”的土地使用权,是人民公社化时期通过“私权公化”的途径取得的。1961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奠定了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地位,实际上是由国家分配各个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并由国家统一收取公粮与余粮。城市集体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通过“付费”而取得的,并且有的价格不菲。50年代末,许多集体是通过公私合营或者“一化三改造”而发展起来的,连同土地、房屋及其他生产资料,或者是从资本家、小业主那里花钱购买来的,或者是大家集资建立起来的,其余部分是镇、街政府投资的。如果农村集体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城市集体不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如果说按照商品交换或者商品价值规则来衡量,城市集体则更有资格取得土地所有权。这是第一个物权失衡的问题。

    第二个土地物权失衡的问题,是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单位、个人的物权失衡,则更广、更复杂。也是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商品价值规律,但涉及到的问题更多,更加不可思议。

    1.虽然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但是,国家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有征地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的项目,农民可以得到实惠。当然,这样做是必要和正确的。

    2.虽然城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但是,国家在征用城市土地时,无征地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的项目,城市集体、城市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以及被征用的私人宅基地的业主,得不到实惠。当然,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城市征收、征用土地,最大的赢家是房地产开发商,其次是地方政府。

    3.虽然农村集体未付出什么代价,却径直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开发商无论花费多少价钱,无论花费多少亿元的代价,仍然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这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物权价值规律。

    4.虽然农村集体未付出什么代价,却径直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城乡居民购买商品房,一般会付出很高的价钱,其中包括了土地使用费,所获得土地权利也是土地使用权。这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价值价值规律。

    二、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地区物权失衡问题长期存在

    八二宪法出台以后,形势就急转直下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口子一开,就象脱缰的野马一般桀骜不驯。再说,实践证明,当时多数人的观点,许多是虚伪的。如解放前农民打土豪闹革命那阵子,是在城中村和城市郊区里打吗?而城中村和城市郊区,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绝大多数是国统区,不是根据地(当然,这里不是故意分为国统区和根据地。解放后,全国大陆都是解放区)。井冈山、兴国、延安、红安(黄安)、遵义、西北坡等,这些革命老区、山区的农民,你将土地分到每家每户每个人头上都有什么作用?这些农民要的是钱、是社会保障,政府不给钱援助,社会保障不保障,给他们再多的土地也没有用,他们还不是一代又一代的面朝黄土背朝天?说什么“土地还得农民去耕种、使用”,如果他们不耕种这些土地撂荒起来,或者私自出租或私自合伙搞房地产,政府不就照样束手无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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