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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9-1

    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基本理念

    为什么要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分解为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和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

    所有权可以分为专属所有权和非专属所有权。其中非专属所有权,又可以分为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虽然这些所有权同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种权能,但是就其本质来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如所有权的来源、去向、价值、机制和法理不同等等,决定了不同的所有权有不同的身份、价值与法律效力。

    专属所有权,是指在原始状态下是独一无二的特种所有权,是独一无二的固定所有权。所谓独一无二,是指所有权的属象、主体资格是独门独户的,绝对性地排除他人拥有、享有的可能性。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力,以及国防资产等专属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代表人民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此种所有权。

    国家专属所有权是一级所有权,是国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国家即全民所有的一种专属性、特种性和绝对排他性的固定所有权,是关系国家命脉、国家安全和长远利益而矢志不移的一种完全绝对型所有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的所有权。最封闭的所有权,标的物和所有权为全部封闭式,标的物不流转,所有权也不流转。

    专有所有权是二级所有权,所有权不对外开放,可以下放权利。这种封闭式所有权,是物可流转,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

    专控所有权是三级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对外开放,所有权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关键资产要控制产权交易。

    一般所有权是四级的、开放式所有权,只要满足动产交付生效或者不动产登记生效的要件,物随所有权流转,或者所有权随物流转。

    土地资源,是人类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宝贵、最基本、最可靠、最牢固的自然资源。在后现代社会,城市土地资源显得格外宝贵、尤其重要。城市土地利用有集约化、节约化和高附加值、高回报、高使用率、高公益化、高缺口等特征,是农村一般土地使用价值的200倍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全国各地经济增长的火车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拉动内需的最重要途径。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显示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制的无比优越性,显示了大是大非物权方面“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无比正确性。

    物权法的三大主旨,一是确认物权,二是保护物权,三是利用物权。确认物权,特别是确认所有权是物权法的首要任务。一些物权概念、所有权概念都未搞清楚,形同纸上谈兵。纸上谈兵,是知己不知彼,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一般分析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与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性质有什么不同呢?

    第一,两者的所有权来源不同,所得权益和物权价值也就不同。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既是原始取得,也是从历史上传承或者继承得来,也包括国家征收土地所得,并且固定起来的所有权。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是与国家主权紧密关联的一类特殊所有权。如果国家随便转让土地所有权,那么,国将不国,民将不民,四分五裂,国家根本不成体统。

    由于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与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来源不同,国家所对应的权益也不同。前者的权力和效益远远大于后者,为全国各地的城市化、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由于产权清晰,土地的纷争反而远远少过后者。由于宪法明确地规定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扫除了思想障碍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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