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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8-1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性质,是指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的性质。自古以来,土地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中较多公益类属性,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法人行使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土地的公益属性和集约化利用的功能。罗马法、日耳曼法崇尚城市土地国有化和地役权保护主义,连腐朽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承认地役权保护主义的正确性与可行性,这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得到佐证。地役权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一种变态形式。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与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一样,是相对特殊的国家所有权,是排除私权、扩张公权即“所有权私权公化”之类的国家所有权,也是所有权全封闭、使用权适度开放的土地物权。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主要性质如下。

    一、公共属性

    土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指土壤、气候、地貌、水文和生物等构成的自然综合体;狭义的土地,则指地球的陆地表层,包括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一切土地。

    本文持狭义的土地概念,包括了城市所有的土地,农村所有的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水面、水域)、山地、矿地、荒地、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地、宅基地等自然力。

    本文作者给土地所有权下的定义是:土地所有权,是指人类社会对于国域内土地与土地类资源拥有绝对支配的权力,为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主权、专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综合土地物权。具体地讲,它包括了地土、地块所有权、地面所有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含原始森林、原始动植物、山脉、河流、水流、水域、海域所有权)、地下立体地脉所有权(含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古文物、古文化遗址、地质地貌所有权)、地上空间所有权等涉及土地类最高一级的主物权。

    土地所有权的物权价值规律性在于,属于国有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是最全面的和最有威权性的,属于民有(包括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只限于地表及其一般附着植物(不包括矿物和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在内)。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的公共性包括以下诸诸方面内容:

    1.整体性。从平面视角看,整个地球是一个连绵不绝的大星球,不同的地质、地貌导出不同的产业经济链、区域经济链,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

    地球的表面总面积为5。1056亿平方公里,其中,陆地为1。495亿平方公里,约占29。2%%uff1b海洋为3。6106亿平方公里,约占70。8%%u3002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的主体部分,平均深度约为4000米。世界大洋的总体积为14亿立方公里,占全球自由水体的97%%u4ee5上。太平洋的面积为1。7968亿平方公里,大约相当于中国陆地面积的19倍。

    世界科学家经过多年的天文观察研究得知,宇宙诞生于距今137亿年前的一次大爆炸,大爆炸之后30多万年,宇宙温度降到足够低程度,使得电子和光子等结合生成原子等物质。宇宙从此由晦暗的迷雾状态而变得透明。目前地球正值壮年,今后还有65亿至70亿年的自然寿命。

    自从地球诞生的第一天起,整个地球就成为一个大土地磁场。自从地球生物诞生的第一天起,整个地球村就成了大生物生态场。地球对于人类是慷慨的,而地球的土地、生物、矿物、水文、空间等资源是有限的。自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直接维系着整个社会大家庭的前途和命运,甚至关系着整个地球村的前途和命运。

    2.立体性。人类的生产、生活,并不局限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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