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是开放性的,很多土地基本上是公用的,一些土地与设施是可以反复、长久使用的。城市居民无论是哪个阶层的人,总会享受一些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开放式或者民用式土地使用权和产业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内,这类土地使用权是分散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另外一种土地使用权,是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样也可以广泛地分散到各种所有制、各个阶层的人员方面。
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全部城市土地均专属于国家所有,以达到土地所有权完全集权化的高度。然而,将城市全部的土地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与完全无偿使用,也会白白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湮灭土地所有权的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这是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成立的基础条件。
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依法腾出一部分商用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建设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可以面向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有制、私有制、私人和其他人转让,国家收回土地出让金后用这些款项来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实现良性循环。
第四,所有权的本位性与开拓性的高度统一。
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另外一个功能特征,其本位原定于城市区域,但并不限于城市区域。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城市为基地,向城市郊区、农村以及偏远的农村拓展,土地所有权的势能可以不断地扩大,直到实现全国城乡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为止。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专属土地所有权是“法定的定向拓展型”所有权,物权的价值也由此不断地攀升。这是一种十分罕见的物权现象、物权方向、物权价值观,其他的所有权没有法定的定向拓展的先天条件和法律规定,唯独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就有。
所有权的本位性与开拓性是法定的,不是意定的,是可以随时随地发生和统一在一起的。两者统一的机会发生以后,政府工作人员不去变更其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这是失职的、违法的、甚至于是可以定罪的。因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可以扩大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可以缩小的,该扩大的不扩大,该缩小的不缩小,就会导致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性质同样是非常严重的。
城市土地,物权化与威权化的高度统一、公益性与自益性的高度统一、所有权集权化与使用权分散化的高度统一、所有权的本位性与开拓性的高度统一,不会影响到国家城市专属土地所有权的正确行使。这样的物权化方向和物权关系的调整,既符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的主持人身份,又符合各种土地使用权的消费者身份;既符合城市土地用途多样性和特殊性情势,又符合中国土地公有制的社情与土地资源供需失衡的国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7条
相关名词:【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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