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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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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定义为中国城市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这是主要的和控制级别较高的土地所有权;第二部分定义为中国农村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这是次要的和控制级别较低的土地所有权,在农村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并列。

    国家城市专属土地所有权是城市土地国有化的标志,其基本原理在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这是顶级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土地资源与生俱来充满了公共的和公益的属性,而提供公共品的主要责任人只能是国家法人,这从主体上和客体上奠定了国家城市专属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地位与特殊的物权价值观。国家法人又是国家领土主权的守护者、保卫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正好与国家领土主权形成政治经济共同体,便于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与根本利益。自古以来,对于国家法人来说,土地所有权绝对不是纯经济利益的载体,更多的是政治权益的载体。

    二、功能特性

    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基本范围与功能特性,也包含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性质。除此之外,其还有一些基本范围与功能特性,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所不具备的物权价值与法律效力。

    第一,物权化与威权化的高度统一。

    其集最高级所有权、全部固定所有权、双重制度信托所有权、高度专制权、土地监管权于一体,对于城市土地类资源实施最严格的统一管理办法。在各类自然资源监控管理方面,是法制体系最完整最严密和威权化最严重的一种所有权制度。在两种权力并行的条件下,威权化是第一性的,物权化是第二性的。

    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的确权与登记方面、土地利用方面、土地监察与法律责任方面的大量规定,采取从中央政府到方各级政府层层管理与督察法,大大加强了国家的物权化和威权化地位,在同一种物权关系中,却运用数百部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与调整,这是极其罕见的所有权法制化现象。

    第二,公益性与自益性的高度统一。

    城市国有土地公益性与自益性是对立统一的两个基本点,而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做到两者之间高度的统一,不是要求一般的统一。可采取的办法,一是从公益中找出与自益的连接点,实现两者的统一。在公益事业的经济功能项目部分收取一些费用,收益中的一部分又投资到公益事业中去。如高速公路的收费与再投资就是属于这一类。二是从自益中找出与公益的连接点,实现两者的统一。同理,在地方政府出让土地收益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用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

    城市国有土地是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最高的一类土地,某些地方的单位均价甚至于拍卖出天价,有的地段甚至于是寸土尺金。即使如此,国家的政策方针依然是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以经济效益为辅,理性地适度地发展房地产行业,抑制“土地财政”倾向,预防房地产泡沫危机和金融危机,并从土地收益中拨款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基本住房条件。

    理论上城市土地国有化后,对于全体城市居民实行完全免费是一种不错的想法。问题在于,城市人口在不断地扩大,城市的服务功能更加齐全,用于维护城市的资金缺口也不断增大,久而久之会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这对于改善城市的环境条件、满足某些人生活质量的改善也相当的不利。有鉴于此,国家对于一些重点的建设用地收取适当的出让金是合情理的,也是物权法赋予土地所有权人自益性的有效保证。

    第三,所有权集权化与使用权分散化的高度统一。

    城市土地所有权集权化与使用权分散化的高度统一,是由土地的天然特性决定的,不是人为安排的。城市土地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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