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由工部代替中央政府来执行。
清代:清朝法律严格保护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占固)。
南京国民政府:平均地权即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所规定的土地改革内容。节制资本是通过限制私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征收直接税,由国家经营矿产、交通、通讯等事业,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等方法节制私人资本。
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强调国家应当兴办煤、油、金、铁等矿业及航空业等对国民生计意义重大的产业。
(《中国法制史》第65页、第262页、第363页)
三、新中国矿藏国有的法律规定
1.笼统规定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矿产资源法第3条首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规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专门规定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领域内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盐业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关于重新颁发天然水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项规定:“水晶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属全民所有。依附于土地的水晶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而改变其全民所有的性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开采。”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6条
相关名词:【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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