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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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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质。

    国家法人是委托人,国企法人是受托人,按照《信托法》第2条的定义,是指国家法人基于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国有企业法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资产保值增值的利益或者保护国有资产的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国家法人的所有权是一级所有权、原动力所有权,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二级所有权、信托所有权。信托所有权是从属于固有所有权的代理级所有权。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就肯定了国家法人的所有权地位与权益。但不足的是,未将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内容写进物权法。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特性,除了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以外,还具有制权统一性、信托双重性、信托恒久性等三大特性,对外以按资分配、按股分配为主,对内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法律赋予国有企业很高的物权地位,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很多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制度,是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也是多重性的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制度。第一层次,是政府出资人的信托所有权制度。但是,涉及到企业的重大投资、上市融资、改制转型、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和招商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最好是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二层次,是企业经理人集体负责制的信托所有权制度。但是,涉及到以上几种重大事项,最好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甚至于占职工人数的2/3来表决。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全面实行搞“一长制”是弊端多多而利好少少,会直接破坏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制度,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制度是固定的常规的信托所有权制度,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及时的不断的改进。著名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郎咸平教授多次在网络上和公开演讲中说过,中国的国企经理人缺乏信托责任,企业做好了,是他们的功劳;企业没做好,他们就责怪体制。并且,历数他们“国退民(资)进”、贱卖国有资产、自卖自买国企产权、贪污腐化、盲目引进外资与外国的所谓“战略投资者”等多项罪状。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某个老总深恶痛绝,直到将他彻底曝光、拉下马和进班房为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5条

    相关名词:【信托关系】【国家的所有权】【国家法人】【信托所有权】【漫谈企业信托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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