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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0-1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特性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特性,除了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以外,还具有制权统一性、信托双重性、信托恒久性等三大特性。并且,产品利益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法律赋予国有企业很高的物权地位,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很多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是为确认国有企业财产权而设立的专业所有权,目的也是为了定分止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定的所有制产生一定的所有权,这是不可分离的。

    一、制权统一性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首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指的是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统一性、排他性。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制企业,而国家所有制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相统一,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与出资政府信托所有权的性质相统一,是确认、保护和利用国有资产的根本大法。无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各部局,还是国资委,还是集团公司,国家企业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完全正确、无庸置疑的。

    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理顺国家法人同国有企业的权益关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保证,是坚定不移的既定方针。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制度建设,都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篇大文章来展开的,不能偏离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不能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来蚕食、侵吞和破坏国有资产。

    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的统一,就是避免国家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当然,我们应当承认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对于这种财产权,既不要拔高其权益,又不要贬低其权益。笔者曾经是国有企业的老职工,对于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形是了解的,根据本人的判断,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定位为“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是完全正确的。

    二、信托双重性

    国有企业的职能,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职能,他不光是担负生产经营的责任,而且担负着一定的政治责任。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基石。国企兴,事业兴;国企衰,事业衰。千方百计做好做强国有企业,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实现企业革新挖潜改造进步,实现国民经济与职工收入同步增长,这些都是最起码的信托责任。

    当然,国家作为国企的投资者,也应当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不能将国有企业当作一种包袱,一种负担。地方政府当“甩手掌柜”,不关心国企的痛痒,甚至随便出卖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的股权,像出卖一棵小白菜、小萝卜一样的随心所欲,也会损害国有企业,损害职工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央企业做得很好,地方企业做得较差,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央企业的情势是:主要是大型企业,原来的经济基础好,控制了国家主要的自然资源、产业资源和市场资源;中央政府认真履行了出资人职责,在企业扭亏为盈和长足发展方面成效显著,许多长期亏损企业如石油炼制企业经常亏损几十亿元,得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起死回生;对外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取得了进展,壮大了中央企业的经济实力与市场竞争能力。地方企业的情势是: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原来的经济基础差,主要集中于利润微薄、竞争激烈的行业,多数企业几乎是惨淡经营;地方政府、其他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争利激烈,甚至于无偿摊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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