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正确保护国有资产提供理论指导。
二、一般分析
有的法学家诉言,自从改革开放直到中国物权法出台前后,至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到底是个什么所有权”争论来争论去没完没了。这是理论上和物权立法上的难题。
江平、米健合著的《罗马法基础》中论述了“成熟的罗马法所有权概念是,对物的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以及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在谈到“两权分离”的理论时,点出了其中的弊端:“可以指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和以后的一个时期内,法学界所讨论的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是一个因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政治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非法理问题,是政策诠释法学的典型例子。这种理论探讨并不具有作为科学的法学价值,因而必然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销声匿迹。我国发展至今的历史事实已经说明了这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修订本第3版第216~217页)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跟过去某些主流经济学家提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提法显然是不同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4条明确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在这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也是统一的,跟过去某些主流经济学家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提法显然是不同的。
在实践上,某些专控型中央大型企业利润丰厚,100多家中央企业年利润可高达20000多亿元,除了照常上交国家的税费以外,中央政府能不能从中分红、怎么样分红,这只能从中央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与中央政府信托所有权来解决。然而,地方国有企业五十多万家,年利润不足5000亿元,亏损面非常大,职工的劳动分配和合理安置、退休待遇等很成问题,地方政府要不要扶持、怎么样扶持,这只能从地方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与地方政府信托所有权来解决。
所有这些,如果沿用过去的一套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旧理论来解决国家所有权问题和国企所有权问题,只能是南辕北辙,既解决不了利润丰厚国企的分红问题,包括政府和股民的分红问题,也解决不了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国企的政府扶持问题。
国有企业的财产,对其他当事人可以称之为“自己的财产”,但这不是最准确的法定的语言。对内应当是“国家与人民所托付的财产”,这才是最准确的法定的语言。国有企业全部的所有权,本质上是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即全民的或者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信托所有权,这个问题及其本质一定要讲清楚,不能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混同于私营企业的所有权。《中国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只讲国家的所有权、国企的所有权,不讲他们的信托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提法。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包括国有企业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四大权能,是全能的信托所有权。
国家法人开办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国有企业投资不动产和动产、流动资金,安排班子成员,交由企业招聘职工,甚至将企业的人、财、物、供、产、销的权利交由企业管理,企业对于所管领的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所得权益,就是信托所有权。而国家是实质的所有权人不变。这就是问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