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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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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给予某些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授予他们,但土地所有权绝对不能赐予他们。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对外产生物权关系,但范围是有限的,甚至于可以在其他地方禁止这种特殊的财产的流通。如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只能在国家的土地规划以内或者宏观调控不禁止的条件下进行,在特定条件下甚至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剥夺违法人员的财产权。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也可以随时随地收回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探矿权,实施矿产资源探采国有化。国家不出让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仍然处于固定状态。国家特定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国家专有所有权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常设的物权是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所谓半消极所有权,也就是基本消极的所有权,特定的财产,可以对外部发生物权关系,也可以对外部不发生物权关系。

    国家的专控所有权应当是半动态、半消极所有权,财产允许在商品市场上流通,但国家对于特定的行业保留一定的市场地位和主产权地位。国家是最大的物权主体,又是最大的责任与义务主体,漫无边际地下放生产经营权和对外开放,危害性是很大很多的。如国家的经济主权地位和正常的经济关系与劳动关系、财产关系与分配关系,以及正常的城乡关系、地区关系、脑体关系等等,最大的责任与义务人就是国家。篡改、破坏国家的专控所有权,肯定会加剧三大差别、两极分化的趋势,社会的矛盾难以调和,反过来又会破坏基本的经济制度、国家机器不能正常运转、底层群众的生活更加艰难,严重时会导致国家破产。所谓半消极所有权,也就是基本消极的所有权,特定的企业产权可以对外部发生物权关系,也可以对外部不发生物权关系。

    国家的一般所有权应当是动态的积极的所有权,一般的财产允许在商品市场上自由流通,财产所有权是可以对外部开放的,很有可能发生两种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

    一种是对内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国家的一般财产,由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支配(主要是资金)和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支配(物资和资金),他们会产生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并由此衍生出深层次的物权关系。处理双重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比处理单一性的信托所有权关系更加棘手。这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是特立独行的,也只能由制度物权法系来规范与调整。

    另一种是对外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全民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可以自由竞争,遵从同一种经济法则与物权法则。这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与其他所有制的物权规则是相同的。现行的物权法包括本条款的含义,就是从这个角度来说明的。基本上对应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关系涉及到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对外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发生时,对内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保护国家的财产仅依靠一部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综合运用。

    二、国家所有权与制度物权法

    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的是国家所有权的法定范围,后款规定的是国家财产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模式。所有这些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制度物权法,又称制度经济法、制度财产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指国家的特别法、专门法对于国家、集体或者特别的财产进行特别的保护,以保障他们优先发展的权利,将相应的物权关系调整到相当圆满的状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制度、普通、担保三大物权法系中,制度物权法系永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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