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2-1
国家所有权与制度物权法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亦称全民信托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确定的最大宗、最全面、最自由、最优先的一类全民信托式财产所有权,具有来源多和支流多、关联多和关系多、管制多和信托多、法锁多和物权多等特征。申言之,国家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和信托物权制度来确认、保护和利用的庞大的所有权体系,是国家法人享有兼公益权、共益权、自益权和集益权、分益权于一体的混合集散型所有权体系,是经济社会、人权社会甚至于国际社会中最具物权价值和最具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活力的所有权体系。此项特别规定,多数所有权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少数所有权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辅助规范与调整。
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辅助规范与调整的国家财产,本质上也是全民信托式财产。平时以经济手段来进行一般保护,必要时以政治手段及其他特殊手段来进行特别保护。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的所有权是至高无上的所有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即国家法人所有权,其物权主体包括政府法人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两个组成部分,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行使国家的信托所有权,财产委托支配人是全体国民,受托人是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总政府法人,各级地方政府是分政府法人。中央国有企业法人和中央事业机关法人直接受总政府法人领导,行使国家的第第一序列信托所有权。地方国有企业法人和地方事业机关法人直接受分政府法人领导,行使国家的第二序列信托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制度,大本营是全民所有制财产制度,并可延伸至新领域的所有权制度,可以从各类所有制中取得额外的财产所有权,反过来又使得各种所有制的公民能够从国家红利中获得所对应的利益。制订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集中积累公需品和合理分配或者享受社会财富,尽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和巩固国防力量、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
一般而论,国家所有权制度基本上等同于全民所有制财产制度,但总体上并不止于全民所有制财产制度,国家财产的来源并不限于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取得,如国家历史传承的所得、征税的所得、没收财产的所得、以发行彩票等形式募捐所得、接收国际外援的所得、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所得、从国际公海中之收益所得等等,也并不一定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取得财产,但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权制度或者制度物权法确认与保护的国家财产。
国家所有权,有固化和基本固态的、动态和半固态的所有权,或者完全消极所有权、半消极所有权和积极所有权。不同种类所有权的设立条件、保护措施、戒严办法有所不同,信托支配权也不相同。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应当是固化的完全消极的所有权,其消极财产不允许在商品市场上自由流通,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应当永久性地归国家法人所有。对外不产生物权关系,对内产生消极的物权关系。国家特定的机关团体是国家专属所有权的信托支配人、信托占有人,常设的物权是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和信托处分权(内部处分),一般不成立经济收益权或者信托收益权。所谓消极的物权关系,是完全静止的内部的物权关系,其财产是保持社会效益或者国家利益,并不追求经济效益,也不考核保值增值。
国家的专有所有权应当是基本固态的、半消极所有权,部分财产允许在商品市场上限制性地流通,但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全民所有。如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可以有偿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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