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利用土地
1.荒草地;2.盐碱地;3.沼泽地;4.沙地;5.裸土地;6.裸岩石砾地。
(二)其他土地
1.河流水面;2.湖泊水面;3.苇地;4.滩涂;5.冰川及永久积雪。
以上各类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名词解释从略。
(资料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土地法律小全书》第232~237页《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四、耕地保护的配套政策
耕地保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目前形成的保护机制,共有四个层次的保护层。
第一层次:宪法的保护
宪法第10条新规定,城市和农村的地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给予补偿,禁止非法侵占、买卖、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重点是农地的地权保护。
第二层次:土地管理法的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四章是“耕地保护”制度,从第31条~42条,其内容依次为:耕地占有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耕地总量控制与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厉行节约使用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垦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国有四荒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
关于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4条有专门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层次: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本条款,可以说是直接借鉴其他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一次重申。重申“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重申“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重申“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重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层次:一般部门法的保护
耕地保护制度,是专业性强的制度,许多技术性、专业性规章就由相关部门来完成,如国土资源部历年来制订的部门法有很多样式。如本文上述列举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3年3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等,就是其中之一。
以法律的效力而言,宪法的规定代表了最高的权威性和法的效力;土地管理法是行政法,法律的权威性和法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物权法、部门法;物权法是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法律的权威性和法的效力,较次于宪法、土地管理法;一般部门法虽然法的权威性较差一些,但针对性、适用性较强,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大量应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3条
相关名词:【耕地保护特殊政策】【耕地保护政策的性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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