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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9-1

    征用与生效

    一、基本概念

    征用,是国家以主持人身份,依据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战争准备等突发性公共利益的需要,动员召集义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定行为。征用法人、公民基础设施、交通工具急用物资等财产,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有选择地强制占有单位、个人的财产,并专用于公共利益目的和返还原物或进行补偿的行为。基于征用的特性和立法目的,平时征用一般是针对动产,较少针对征用不动产。而在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战争准备等突发性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时,则需要酌情处理。征用概由制度物权法、动产不动产或者征收法、国家赔偿法规范与调整,征用权利人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与征收相同之处,征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殊的物权变动对象。国家以动员和行政命令形式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基本相同,只不过是辅助形式还有自愿募捐而已。征用与征收的最大区别在于,征收是在平时采取剥夺被征收人不动产所有权的暴烈形式进行的,在此不动产上所重建的新物权关系不再是民事形式的旧物权关系,而且公共利益形式的新物权关系,被征收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征用只是在应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温柔形式来尽量维护被征用的财产所有权,紧急状态结束并完成任务后被征用的财产得返还被征用的单位、个人,被征用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如征用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被征用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征用与生效,应当包括以下几大要件。

    第一,征用的主体是国家。现今各国的立法大多数规定征用的主体即“征用人”只能是国家,并且只能以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征用权。特别是在不动产的征用方面,没有政府的担纲,征用根本无法进行,补偿很难到位。

    物权法所谓“法定的权限”,就是指政府首脑机关的某一个部门在法定的时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手段和法定的范围内所能够行使的权力限度。在这里,要将领导权、动员权、决定权与执行权分开,有时候这几种权利是交叉性的,而真正的征用权就是指有执行权的某个国家机关。如抢险救灾征用执行权在于联合指挥部,这是集体的执行权;军队、安全、公安、司法等专政机关的征用执行权往往是独立的,有相对的独立的权限。

    就征用的程序来说,联合执行的程序要复杂一些,很少有“先斩后奏”的机会;单独执行的程序要简单一些,特殊情势下或者保密情形下,可以“先斩后奏”甚至于“斩而不奏”。

    第二,公共目的性。征用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应急救援包括抢险救灾、战争动员、战场需要而进行的组织活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搁置了原属私人或者集体、单位所有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需要等到整个事件结束以后才归还财产或者进行经济补偿。

    物权法所谓“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就是征用的目的。在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行动中,为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争分夺秒赶时间、抢速度,为了充分而便利地利用当地人的财产和资源,多数情况下,是征用当地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大的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参与者可能会有灾区以外、甚至省市以外、甚至国际友人来参加。

    第三,强制性。征用,具有半强制性的一面。如果没有半强制性,国家征用他人的财产难以顺利进行;如果没有强制性的补偿机制,集体或者单位和个人的应有权益不能保护。

    已知,征收,是暂时冻结被征收人的所有权,这是最大的强制性;征用,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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