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南方<1。0米,北方<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保护政策,又称“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为顺应我国建设用土地逐步开放、土地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和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增长,由***有关部门主持制订的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一系列政策,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三大方面的内容。
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所谓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国家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根据有关的一系列政策指引,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我国农用地均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政策”: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色隔离带建设。
基本农田与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耕地的范围比基本农田的范围要大得多,基本农田只是耕地其中的一部分,主要是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可视为基本农田。
但是,通常所说的“耕地保护”,主要指称“基本农田保护”。不是说任何地方将所有的耕地全面纳入“五不准”范围,一点活动的余地也没有。在人烟稀少的西藏、新疆某些地区,政策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总体上要松驰一些。
耕地保护一系列政策的制定,为妥善解决农业与工业的矛盾、农村与城市的矛盾,以及突击发展与长远发展的矛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合理保护的矛盾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生产力的解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基本经验。
物权法本条款,首次从物权保护角度规定了“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田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是针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不良作为或者不作为,进行严格规约的法律。农村集体和农村居民,遇到政府或者开发商违反规定,破坏耕地保护政策,可以利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作为诉讼工具进行维权,惩治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3条
相关名词:【耕地保护特殊政策】【耕地保护政策要点】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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