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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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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优先,又要做到合理补偿不误,只能运用公平、公开、公正这个总原则来作为法律的天平进行权衡轻重与利弊,特别是要防止征收过程中发生各种徇私舞弊、贪污腐化等现象的发生。过低的和过高的经济补偿,或者假公共利益而济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物权赎买行为。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公共物权确认、成就和保护的基础。几乎每一个居民与这个活菩萨或多或少地受牵连,故而成为“明星级物权”。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

    既然公共利益这个东西那么重要,那么提得起放不下,既然至今无人表态,也没有人登高呼唤,那末,我们私下座下来合计合计也是不犯法的。

    首先,公共利益这个东西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有许多人经常将它挂在嘴上,勾起人们好奇心。久而久之,听到多了,猜得久了,多少有一点悟性了。其次,公共利益这个家伙有时候使部分人受益,却使部分人受到冲击,正反面和反正面的比较是容易的了。最后,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大家也就凑足了几条abcd、甲乙丙丁了。

    到如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在没有办法了,就请个神仙来评评理吧。这个神仙不是别人,就是“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谈了这个问题,接下来再谈谈其他问题。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这个东西,不是悬挂在真空中的怪物,也不是离我们有十万八千里的天外之物,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物。每个人从中感受到一点讯息。于是乎,话题在漫不经心谈起

    公共利益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利益服从原则”

    过去我们常说“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这是什么原则呢?这既是社会主义利益均沾前提下的分配原则和服从原则。这个原则,用在“公共利益”这个东西头上,是最恰当不过了。

    现在,有些人认为这些“狗屁原则”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是水火不相容。其实不然。计划经济也罢,市场经济也罢,政府干预主义也罢,经济自由主义也罢,甚至社会主义也罢,资本主义也罢,在“公共利益”这个东西面前,总有一个“小利益服从大利益,小利益圈服从大利益圈”的问题。当然,这个“大利益”是专门指公共利益,是个社会学上的命题,不是经济学上命题;同理,这个“大利益圈”是专门指公共利益圈,是个社会学上的命题,也不是经济学上命题。不能认为,谁的企业大,或者谁的经济实力大,或者谁赚的钱多,谁就代表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或者“小利益服从大利益,小利益圈服从大利益圈”、“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就是“公益学”上的固有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公益学原则”或者“利益服从原则”。其实,这个原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发明的,应当说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创立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失业救济、贫困救济、慈善救济和各种福利社会主义救济,以及城市化建设、交通港口航空运输建设、教育文化建设等等,是一个巨大的包袱,而且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包袱越来越大。于是乎,这些国家千方百计地巧立名目,设计出千奇百怪的税务和很高的税率,什么遗产税、财产税呀都来了,都层层加码。巧立名目的最大筹码,就是“公共利益”。西方国家搞征收土地、房屋没有中国这么热闹,但是课征财产税很厉害,如西欧国家遗产税要交纳不动产和动产的30%%uff1b日本课征的土地出让税率甚至最高可达90%%u3002西方国家不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常常挂在嘴上,但常常自觉自愿地落实在行动上。

    公共利益的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利益确认原则”

    既然公共利益是征收、征用的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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