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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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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利于拓展公共利益空间范围的,土地利用的效率是很低的。特别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和交通工程网络化中可以看出很多的端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设施建设、科教文卫建设、国防建设和交通物流建设等建设,需要集约化、公共化和公益化用地。特别是在铁路建设、高速公路建设方面,往往牵涉到多个省市区甚至于全国各地,这种大手笔也只能由国家来负责征收土地。

    第二,征收的客体应当是不动产,征收动产应当在非常时期进行。

    就是说,在和平时期,国家征收单位、个人的财产,不能随意将征收动产列入其中。国家的历次抢险救灾活动中,可以动用国库或者民政系统的专项资金,也可以动用福利彩票基金和其他的救济基金,以及抢险救灾的急需物资,这些已经基本上满足了抢险救灾的需要。

    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可以在短期内集中足够的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和救济难民。总之,国家在和平时期征收单位或者个人的动产几乎是没有必要的。

    当然,征收不动产,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资本主义国家也很盛行,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的经济体是如此。只不过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征收不动产比土地公有制国家难度大一些而已。

    第三,征收的理由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否则应当以商品经济的法则来进行物权交易或者财产交易。

    土地、房屋都是最大宗的财产,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都是一笔不菲的或者是巨额财产。特别是某些人的房屋,甚至于是几代家人或者家族人打拼下来的财产。

    况且,在绝大多数动产包括货币贬值或者不断贬值的情势下,大多数房屋、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一路攀升甚至于飙升。再者,征收土地、房屋的结果是消灭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弄得不好,会导致被征收人走投无路甚至于家破人亡。这是一定要权衡轻重、权衡利弊的严重问题!征收人一定要有充足的权利和充足的理由或者理性,以及一定要有充足的征收程序和充足的补偿条件。

    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首次将“公共利益”加以界定与公布,共有八个方面的内容,为征收房屋、土地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所有这些,是征收权利人的职责和权利范围,也是关于公共利益范围的技术操作规范。

    《条例》共有五个条款是“法律责任”,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责任,上述部门和其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当事人,任何单位与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当事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的违法行为等等,对于假“公共利益”或者借助于真“公共利益”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比照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等办法进行法律制裁。所有这些,既是征收人的限制性条件或者是义务与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被征收人的多项物权请求权。

    第四,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视为无效。

    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是个极其严肃的事项,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视为无效。确切地说,征收不动产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法有计划、有步骤和有条不紊地紧张有序地进行,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签订征收合同、先发足补偿金后征收、先妥善安置后拆迁等法定程序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不能次序颠倒的。

    征收的主体与客体是否适格,征收手续是否完整无缺,征收过程是否公平合理,被征收对象是否愿意与热情配合,征收补偿是否合理与到位,以及征收过程中是否发生矛盾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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