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纠纷、是否发生财产权或者人身权事故以及如何处理等等,都可以看出征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处于圆满状态。征收是过程或者手段,而征收的指标之一就是要考量是否圆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收到了双方满意和物权平衡的客观效果。
第五,必须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者圆满的善后安置。
实际上,不动产征收是分为两大板块的。
第一板块,是关于征收农民土地与房屋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法规基本上是“大而全”,经济补偿有所调整,安置工作也逐步趋于多样化。但是有很多农民感到补偿费仍然过低,有一部分人是对于善后安置工作不太满意。
比如,国家政策规定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每亩最低应不低于3。5万元,实际上,大多数情形下是低于这个保障底线的,某些地方甚至于只有几千元的补偿水平。地方政府和行政村截留挪用土地补偿款之事时有发生。***的研究资料显示,农民上访中有60%%u4e0e土地有关,其中30%%u4e0e征地有关,征地与补偿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很尖锐的矛盾。很多干部群众向中央和立法机关反映现行的征地补偿方式明显的不公平合理,农民耕作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每亩卖出价几十万元上百万元,而被征收者总共所得无几。
第二板块,是关于征收城市单位与个人房屋与土地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法规基本上是“一边倒”,经济补偿比较重视房屋的补偿和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对于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则不太重视。
城市土地基本上分为三大类型。
第一类,是划拨土地即无偿取得的土地,或者是无偿取得的、由地方政府分配得来的土地。无论如何,国家征收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分门别类地进行经济补偿与善后安置是应该的,只不过是补偿费有多少之别罢了。
第二类,是出让土地即有偿取得或者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这一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大家是表示赞同的。有些细节问题或者方案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如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有没有差别?或者说,要不要在补偿待遇上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倾斜一点?
第三类,城镇居民私有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被征收之后,多数人要求补偿房屋实物,不太同意补偿现金。很多居民收入微薄,不同意拆迁与搬迁。国家征收个人房屋应当慎重考虑,哪个城镇再富有,过度的开发与依赖于房地产,过度的大拆大建,未必是件好事。房地产泡沫经济是有害无益的,对国家、对个人都有一定的损害,造成政府债台高筑,造成被征收人民不聊生,对国家、对个人都不好,而且,这里面很容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弊端很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2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征收的法律适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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