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不超过1千万。而学过的人估计有一半以上的人,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1804年法国出台的《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产物。这一时期,正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喊得最凶的时期,不可能有很多公物权的成分。1900年德国出台的《民法典》,正值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封建资产阶级不可能放弃保卫他们的的既得利益,也不可能有很多公物权的成分。日本、意大利等西方发达国家,大概情形也是这样的。即使如此,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并不稀少,他们是采取“排他法”和“排私法”的方式,为稳定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不仅在公法上不遗余力地争取,而且在私法上也有相应的条款。《日本民法典》中,满眼都是公法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法、户籍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利息限制法、信托法,甚至国家赔偿法也堂而皇之地塞满了民法典。不过,这些公法的内容是《日本民法典》出台若干年后才下意识地增加进去的。
退一步讲,如果法、德、日、意等国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21世纪上半叶出台物权法,肯定会有很多国家法人的公物权,绝对不是从前的那个样子。
二、一般分析
所谓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其中也有一个“民”字当头。而广泛的“民”与个体的“民”,一笔难写两个“民”,可不是吗?
全民所有的“民”,广泛的“民”,泛指的“民”,也是属于特种的“民”。与分散的“民”、个体的“民”、狭义的“民”是一个有机整体。俗话说,没有国哪有家?没有国哪有民?
客体上,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标的物都是特种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力,是公共性、公益性、公产性的特种资源,这些资源对于发展国民经济,改善公众生活,发展公共交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防资产,是用于防御国外敌对势力的侵略、防止内部分裂的物质基础,其军队是特种集体,其武器装备也是特种物。
矿藏资源是发展民族工业的基础,是事关国家经济的振兴和能否持续发展的特种资产和资源,也是不可再生的“一次性消费”资源。国家法人作为全体国民利益的唯一代表,管领好、控制好、合理利用好矿藏资源,是其神圣职责与使命之所在。
水流资源和海域资源,是与工农业、交通运输和旅游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资源和特种资源,是与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资源和特种资源,也是不可再生的“即时性消费”资源。有些水流资源是小跨界或者中跨界、大跨界的,甚至是跨省界、跨国界的,需要国家统一支配、统一调度、统一利用,管领好、控制好、合理利用好水流资源,是其神圣职责与使命之所在。海域资源是跨海界甚至跨洋界的,是受联合国海洋法制约的,海洋资源所有权历来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无法胜任这一专属所有权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防事业必备的特种资源,也是现代化通信或通讯事业的特种资源,关系到国防事业的巩固和国家国体的安全,也是国家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管领好、控制好、合理利用好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其神圣职责与使命之所在,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也无法胜任这一专属所有权
城市土地资源,是城镇发展和赖以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特种资源,是与城乡工农业发展、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最重要的特种资源,也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了合理利用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国家要对日益紧缺、价值飙升的城市土地实施最严格的监察、管领、控制、规划、调节、利用和再利用、重整和再重整,规范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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