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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8-1

    国家专属所有权支配权的特种性

    一、基本理念

    国家专属所有权支配权的特种性,是国家专属所有权三大特性之一。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里规定的专属财产客体的特种性,是国家专属所有权支配权的最本质特征之一。此项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特种所有权管制法规范与严格控制,利用国有资产的防火墙、高压线来严格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经济安全与人民福祉、社会安定团结,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战略重点的特种资源进行合理的支配与利用,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种国有企业的神圣职责。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极为特殊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支配权的特种性,指特定的财产支配权人是特种物权人,特定的财产是特种财产。如矿藏、海域、水流、城市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绝对不是一般财产和资源所能够比拟的。国家法人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国民经济和国民福利的最大责任人,必须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重要资产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支配、管领、控制、管理,必须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和有效措施确保国家专属所有权的绝对优势,必须严厉惩治各种破坏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违法犯罪分子。任何组织与个人破坏国家专属所有权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迥然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是属于特种所有权,将她安置在物权法中是很正常的。其实,这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这确实是古今中外几千年来优秀的法制文化传统。从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上均可清楚地看到,全国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制从奴隶社会以来一直是主流,而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只是支流。如中国的盐铁专卖制从秦代到清末一直持续了2200多年,而“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似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制自从周代这种奴隶社会就开始了。而其中有些朝代搞土地私有化,造成整个社会两极分化,民不聊生,哀鸿遍野,造反者众,加速了腐朽的统治阶级的灭亡。远古时期,印度、波斯、巴比伦等三大文明古国盛行土地的村社制,以及国有制的屯田制,抑制了官僚地主阶级兼并土地的势头,加速了文明社会的进程。所有这些均充分证明了确立和保护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完全是利国利民的,是治国安邦持家平天下的最优选择之一。直至今日,即使是私有化严重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充分意识到确立和保护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极端重要性,他们要在经济形势跌宕起伏中搞什么福利社会主义,没有充足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不动产资本是根本不可能的。

    主体上,由国家代表全体国民来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地管领、支配、控制、管理其标的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代表国民行使这种特种所有权。法律架构上,以宪法、行政法为主架,以民法为支架。之所以要将这种全民的“公权”从“公法”上移植于民法、物权法这种“私法”中来,也是有其特定的意图的。这本来是个很正常的事情,可是,一些老学究们对此嗤之以鼻,并且紧追不放。

    我国在物权立法13年间,各界人士争议纷纷,至今还有一些单位没有转变作风,一些个人没有转变观念。其中,最大争议之一,他们把国外物权法几千年来的老家谱摆出来,说物权法的老太祖是罗马法,说罗马法的民法、物权法是私法;私法就是私法,与公法是水火不相容的。还有的法学家甚至担心我国下一步的民法典将会如何难产,前景一片渺茫。

    现在中国13亿人中学过外国民法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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