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直接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用于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以上五大类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代表了五个等级的土地权利,从权能、权质上分类,第一类为第1级土地使用权,第二类为第2级土地使用权,第三类为第3级土地使用权,第四类为第4级土地使用权,第五类为第5级土地使用权。第1级为高级土地使用权,第2级、第3级为中级土地使用权,第4级、第5级为低级土地使用权。只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的是自己的土地,其他四种土地权利人利用的是国家的土地。其中,第二类、第三类土地权利,属于土地经营权。
将以上五级土地使用权换成不动产使用权,基本道理是一样的。土地的使用权比较其他不动产的使用权,相对要复杂一些。
以上的“受限制”,是指受所有权人所下放物权力度的限制。
动产权利的权能大致情形是这样的:
第一类:所有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动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自由的权利。
第二类:用益权,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动产保有使用和收益的受所有权人限制的权利。
第三类:单一使用权,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动产保有使用、但不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为限的权利。
第四类:享用权,权利人对于国家的动产保有使用、但不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为限的权利。
以上四大类动产权利,从高级向低级依次为:高级动产权:所有权;中级动产权:用益权;低级动产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
从动产使用权的权能上分类,动产所有权是第一级使用权,动产用益权是第二级使用权,动产享用权是第三级使用权,动产单一使用权是第四级使用权。
4.注意事项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两个范畴,而本文则未认定“动产用益物权”,仅仅确定“不动产用益物权”,这是从动产的性质来决定的。也可以说是参照了著名的专家意见的。
简单地说,动产标的物是“动”的,甚至是飘忽不定的,因此所有权人要对于自己的动产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管控,要防止动产在“动”的过程中灭失,或者防止发生其他意外事件,要严格禁止其他人占有自己的标的物。动产的种类十分繁多,有些动产容易被所有权人管控,有些则不好管控。即使容易管控的,也容易灭失、损失或者丢失。动产所有权人管控一松懈,问题就不期而至。动产标的物允许被他人占有,不但容易灭失、损失或者丢失,而且会大大降低动产的物权应有的效率。
譬如,某动产所有权人有一辆货车,已经出租给某承租人,并规定了相应的租赁期限等合约。如果让承租人占有该出租的汽车,原所有权人不能使用自己出租的汽车,汽车再闲,所有权人也不能使用;如果让承租人不占有该出租的汽车,原所有权人就能使用自己出租的汽车,汽车再忙碌,所有权人也能使用。前者缺乏效率,后者是有效率的。
将动产用益权扩大为动产用益物权,会产生弊端,法理上与“善意占有”和“动产交付”制度不吻合。譬如,贷款人借贷了银行大笔贷款,逾期不还,此时,“占有”成立。如果运用“用益物权”的界定,赖账者没有违法,不负法律责任。如果用“善意占有”制度来衡量,赖账者挑不出“恶意占有”的毛病出来。贷款人从银行贷款来的钱,只能认定为“使用权”和“收益权”两项。如果认定为“占有权”也包括在内,逾期还款时,银行就不能处以罚款,只能追究其归还本金。
反之,不动产标的物是“不动”的,如土地这种东西甚至是永远固定的,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实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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