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最新网址:wap.80zw.la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5-1

    用益物权的分歧

    用益物权的分歧,指人们对于用益物权概念的分歧,以及立法上的分歧两个层面。不过,它没有所有权的分歧那么严重。

    1.“用益物权”与“用益权”

    关于用益物权概念的分歧,是将“用益物权”与“用益权”混为一谈,在理论与实践上造成了很大的混乱。这也是大陆法系普通物权法方面一个长期性的通病,因为几百年来他们在重点抓所有权的时候,忽略了“用益物权”这种他项物权的概括性作用,甚至于根本不使用“用益物权”这个重要概念;有的使用“用益权”的概念,但有些是“用益物权”的,有些又不是“用益物权”的。从德国物权法来看,第1030条是关于“物上用益权”的概念,主要是指有负担的收益权,是不是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在内,也未明确规定。第1036条有2款,分别规定了占有权、使用权,重点是占有权的行使。第1037条规定的是对于自然物的“改造权”即利用权,如采土权、采石权基本上是个占用权即占有使用权或者占有利用权,不一定与收益权发生关系。第1040条是关于埋藏物的发现权,也难以与“用益物权”挂钩。第1056条使用租赁人与收益租赁人同样并列为“物上用益权”,显然失当,前一个是占有、使用权人,后一个是占有、使用兼收益权人,怎么可能是同一个权利品种呢?

    2.物权法草案与成文法的分歧

    关于立法上的分歧,伴随着理论上的分歧,至今仍然很有些纠结。总的来说,中国一些法理学家原则上不赞成将动产列入“用益物权”范畴,而物权法最后还是将动产列入了“用益物权”范畴。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内部刊物《物权法(草案)参考》第一百二十三规定的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将动产列入其中。这是物权法第三稿的样子。到了物权法第八稿定谳后,出台后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将动产列入其中了。权威解读文本没有解释为什么要将动产列入其中。不过,他们也承认“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与用益物权关系最密切的是所有权。我们知道,所有权这个概念,是近代以来的泊来品。要讲所有权几千年来的沿革史,是一言难尽的。现代以来大陆法系的民法中,将所有权定义为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的应有尽有。对所有权的定义都这么不科学,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更遑论科学了。

    实事求是,本人确实不知道“用益物权”这个词语是谁发明的。也不知道中国物权法之“用益物权”与西方物权法之“用益权”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西方物权法之“用益权”出现的次数很多,而“用益物权”出现的次数是罕见的。并且,中国物权法是将“用益物权”独立成编的,西方物权法没有将“用益权”独立成编。如德国物权法之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只不过是第五章“役权”中之一节。

    3.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等级编制

    本文作者认为,权利人拥有、利用土地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型:

    第一类:土地所有权,指主土地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土地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第二类:土地用益物权,指从土地使用权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三类:土地用益权,指次从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使用、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四类:单一土地使用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仅有使用、并不用于谋取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五类:土地享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wap.80zw.la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