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
3.农村集体一般的所有权
农村集体一般的所有权,指在不限制的流通领域的自由所有权,即按照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的规则可以自由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财产所有权。
1集体的一般不动产类所有权;2集体的一般动产类所有权;3集体的一般派生不动产类所有权;4集体的一般派生动产类所有权。
以上农村集体的一般所有权,是指集体经过集体的投资、融资和资产保值增值而繁衍、延续的所有权。其中有一些一般所有权是从专有所有权的拓展而变态、壮大的所有权。
三、城镇集体的所有权
城镇集体的所有权,按理说,首先是主要集中于集体的专控所有权系列,如公益事业建筑物所有权、生产设施所有权、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设施的所有权。其次是关系集体命运的集体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权和其他重要的知识产权,可定义为集体的专有所有权系列,就重要性而言,比集体的专控所有权系列更大,但财产类型相对少一些。至于城镇集体是否要设立专属所有权,则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而定。
城镇集体一般的所有权:(1)集体的一般不动产类所有权;(2)集体的一般动产类所有权;(3)集体的一般派生不动产类所有权;(4)集体的一般派生动产类所有权。
上述四类一般所有权,主要是城镇集体企业类、投资融资类及其保值增值以后的所有权。由于城镇集体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不属于城镇集体的,故这些不动产方面的权限小于农村集体的权利。
a、b两类集体的所有权,如果比较一下,就会看到差异很大。虽然同为集体,城镇集体的所有权却不具备资源类专有所有权,使得原始所有权的配置失去城乡衡平。如果做到衡平,最好的办法,就是要让农村的全部土地所有权实施国有化。让农村的全部土地所有权实施国有化,不仅仅是使得城乡两类集体的所有权趋于合理、衡平,而且使全国城乡的土地所有权趋于合理、衡平。这是必须的,也是容易做得到的。
土地的世界观、物权观,其根本原理,在于切实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物权观,其核心理念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马克思从来没有否定消灭个人财产,而是要在“公平优先”前提下兼顾效率,反对两极分化,反对资本剥削,反对奴役工人阶级,逐步地消灭三大差别。马克思在波恩大学、柏林大学是研究法学的,他在波恩大学时期,正是德国物权法出台之际。他转攻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比攻法律、当律师更富有开创性成果与意义。我们不能忘记历史,忘记马克思主义。其中企业国有化、土地国有化的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所有权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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