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且,所有制问题实际上纯粹是个经济学的问题,而法律则有它自己的技术手段和表达方式。当人们谈到所有制时,主要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个整体的抽象的制度,但人们谈到所有权的时候,如果是在法律意义上、民法意义上、物权法意义上来看,这个所有权一定是一个具体的权利,即某个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对某个特定财产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在民法制度里实际上不可能存在所谓抽象的所有权。权利主体一定是特定的,权利指向的对象也一定是特定的,这就是权利的法律构造、民法构造。因此,集体所有制这种抽象制度与民法所有权之间,不存在相互转化的技术手段。所以,不管投入多少精力,这个问题都不能解决。这是制度安排出现的问题。”(中国社会出版社《物权法名家讲座》2008年4月第1版第89页)
尹教授的一席话,点石成金,点出了物权法的要害,点出了我国立法上三十年来出现的怪现状。
至于集体的动产所有权,集体组织可以安全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在法理上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至于集体的不动产所有权,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可以安全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能安全地行使处分权(主要是没有法定的自由买卖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这在法理上肯定是有争议的。
二、农村集体的所有权
1.农村集体的专有所有权
农村集体的专有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共同拥有的所有权,主要是资源类的并且是国家下放的所有权。农村的各类土地所有权,名义上是归农村集体所有,而实际上仍然由国家的土地管理机构监管其土地用途和禁止集体擅自买卖农村土地。往高处说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好像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往低处说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好像是制度信托用益物权。如果将集体算作一种共有制政体,那么,农村集体的专有所有权就是“农村集体共有制下的专有所有权”。
农村集体的专有所有权主要是:(1)土地所有权;(2)森林所有权;(3)山岭所有权;(4)草原所有权;(5)荒地所有权;(6)滩涂所有权。以上6种所谓专有专有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法定的所有权,是不能擅自出租、抵押与转让的,而农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出租、抵押与转让的。
其中第(1)项土地所有权,包括a耕地所有权;b宅基地所有权;c自留地所有权;d自留山所有权。这些也规定了归集体所有(共专有)。在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统一为集体组织使用并统一按劳分配的情势下(简称“统”),集体的专有成分和集体的所有制权利得以集中显现。在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分散承包到户或者到人并不注重按劳分配的情势下(简称“分”),集体的专有成分和集体的所有制权利得以稀释显现。
以上集体的专有所有权,是属于原始型、先天型所有权,是国家机关授权农村集体所得的所有权。这些也是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归为法定的所有制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权能上却相当于所有制用益物权。
2.农村集体的专控所有权
农村集体的专控所有权,主要是指关系集体公益事业、限制流通的财产所有权。一些关系到集体经济命运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关键资产,应当加强监管,设定控制等级,不能随便的改制或者变更、转移、消灭特定的所有权。
(1)集体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1公益事业建筑物所有权;2集体生产设施所有权;3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
(2)集体福利设施的所有权
1教育设施的所有权;2科学设施的所有权;3文化设施的所有权;4卫生设施的所有权;5体育等设施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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