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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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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中扣除了。

    “物―权”不灭准则是从两方面来衡量的。一方面,标的物同所有权可以同时应运而生,也可以同时应运而死;另一方面,标的物同所有权可以同时改变性质,成为变态后的所有权。问题在于,要分清正常的变态和非正常的变态,分清善意的变态与恶意的变态,分清有责任的变态与无责任的变态。

    “物―权”不灭准则是从标的物的价值来衡量的。这里包括物的价值与劳动的价值两方面。当物和物权不变态时,基本上考量物的价值,不怎么考量劳动的价值;当物和物权发生变态时,主要考量物的价值,其次考量劳动的价值。如布料的所有权人交付服装厂加工服装,如果布料遭受毁损状态,或者加工的服装不合格,其直接损失范围包括布料的价值(以进货价格论)、购买布料的人工费、运输费、布料仓储管理费也应当计算在内。

    布料所有权人交付布料给服装厂,目的是将布料的所有权转换为服装的所有权。服装所有权是由布料变态的所有权,是目的所有权。而消灭布料所有权是当事人双方允许范围内的消灭,转换所有权是由双方当事人允许范围内的转换。尽管原来的布料所有权被加工过程中消灭、转换,而服装所有权不灭,这就是变态所有权的流变形式。

    “物―权”不灭准则适用于现实所有权,同时适用于将来所有权。如发包商的布料所有权是现实所有权,让服装厂承包商加工服装的所有权,在服装交付之前是将来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将来所有权(服装)大于现实所有权(布料)。如果发包商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让承包的服装厂自选布料、自行加工服装,那么,发包商不存在现实所有权,只有将来所有权――这种情形,不属于布料的“物―权”不灭准则范畴,而属于服装的“物―权”不灭准则。

    为什么说让承包的服装厂自选布料、自行加工服装,发包商也能产生将来的所有权,也属于“物―权”不灭准则?

    这是因为合同、债权产生了物权的缘故。发包商向承包商承揽服装加工,订立了合同,交了订金或者定金或者全额加工费,合同与债权成立。发包商的目的是要服装,要服装的成品拿去从事商业谋利活动。标的物是服装,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合同内服装的所有权――这是将来的所有权。这里的“物―权”不灭准则,是指“服装物―将来所有权”不灭准则。试想一想,如果没有“物―权”不灭准则,服装厂订立了合同爱做不做,爱交货不交货,这成何体统?

    综上所述,“物―权”不灭准则,主要适用于权利人自有物的“物―权”请求权不灭准则,物定情形下也适用于权利人他有物的“物―权”请求权不灭准则。许多人仅仅关注前一种准则,而忽视了后一种准则,这是老式物权法不重视的倾向。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所有权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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