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物权是受限制的,有些物权可能是不受限制的;有些是附带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有些是不附带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有些物存在共有关系,有些物是专有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动态的物权和静态的物权、共有的物权和专有的物权,以及有担保法锁、信托合同的物权,都应当运用“一物一权”的办法分门别类地辨别清楚。否则,发生错乱与复杂化,不利于权利人行使物权,也不容易解决物权纠纷。
三则,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与公信力的不济,需要保护财产安全与交易安全。
有时候物权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可能涉及到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权益。有鉴于此,物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需要公示,需要具备一定的公信力。特别是土地资源之类的物权,牵涉到国家、集体的利益,牵涉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些物权不是当事人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任何物权人是不能专权、滥用权利的。
前面讲到,所有权,是容易与信托所有权特别是容易与制度信托所有权混淆的;尤其是土地所有权,是容易与土地信托所有权特别是容易与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混淆的,甚至于与土地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混淆的。所有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物权关系的端正,有助于向社会公示与改善物权关系。否则,若不执行“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而断定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所有权,或者非所有权冒充所有权,肯定是不利于保护财产安全与交易安全的。
上述的“一物”,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物,也可以是同类几个物的总和,叫做“一件”物。这是由交易的标的物所决定的事物。关键在于要分清原本独立的物与分离的或者合并的“一件”物。
“一物一所有权”中的“一物”,就是一类物、一件物,是与其他物相区别的标的物,不是任意物。楼房是不动产,无论是切割楼房的所有权或者是合并楼房的所有权,或者是既不切割也不合并楼房的所有权,总之,1物就是1物,不能说成是2物或者说成是1/2物。西瓜是动产,道理也是一样的,无论是切割西瓜的所有权或者是合并合并的所有权,或者是既不切割也不合并西瓜的所有权,总之,一物就是一物,不能说成是2物或者说成是1/2物。
第二,“物―权”不灭准则
“一物一权主义”或者“一件物一所有权主义”的成就有个前提条件,就是所有权因标的物而存在才存续,如果标的物被侵权人毁灭,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而毁灭;如果标的物处于休眠或者溟灭状态,没有激活和成就所有权,则所有权因没有激活与成就而不存在现实的所有权,也不存续。这就是“物―权”不灭准则。这种准则,可以判定法定的所有权与现实的所有权的存在价值。
有些物因物变态而将所有权变态,物权运动中的变态,亦即物的分离变态、物的聚合、合并变态等,均会产生物的所有权变态:有些物因毁损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毁损变态;有些物因损毁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损毁变态;有些物因毁灭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毁灭变态;有些物因消灭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消灭变态。有些物因法锁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法锁变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其中,有些物变态、消灭,不影响权利人继续行使所有权。如,农民将自己的稻草用来烧火做饭,稻草的所有权是因使用价值的改变而改变;但是他人偷窃所有权的稻草去烧火做饭或者做别的什么,就是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又如,某服装厂来料加工做服装,布料的所有权是发包人的,做好的服装也归发包人所有,这种变态也是正常变态;但是,服装厂损坏的布料、浪费的布料,以及做坏了的服装就被计算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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