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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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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人,还是另有所指?

    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例一】甲向乙租赁一个铺面,谈好了租金、租期等事项,乙方将铺面装修得富丽堂皇,耗资很大。等到生意做大了,兴隆了,乙方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甲方发难,要大幅度增加租金,要大幅度增加水电费,要大幅度增加管理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也不一定好说,未签订合同就更难说了。后来,乙方的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将甲方赶走了。事情发生以后,甲方将会依据什么法律讨回公道?甲方是否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上的例子,甲方的身份不用说明,已经知道了,是铺面的承租人,经过合约的形式,取得了该铺面的占有权、使用权。占有物是铺面。乙方的身份,可以是铺面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铺面的承包人。

    假设,乙方是铺面的所有权人、法定占有权人,乙方在合约中已经将铺面的占有权转移给甲方了;甲方是铺面使用权人、合约的占有权人。此时,甲方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针对物的所有权人。如果甲方起诉到法院,就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由起诉;但是,铺面的所有权人或者以“返还财产请求权”反诉,此时,法院是否应当立案,是否应当支持“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还是“返还财产请求权”之诉?

    非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将会遇到两大难题。

    第一道难题,是固有观念的障碍。民法通则上“返还财产请求权”就是专门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没有用益物权人的概念。这里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其他人的占有利益,是指民法上有漏洞。物权法将所有请求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包括非所有权人。

    第二道难题,是执法门槛的障碍。这是最大的问题。非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遇到了拦路虎。如果非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有可能将此人拒之门外。法院办案是有程序的,首先要经过立案庭受理立案,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2001年开始实行的《民事案由规定(试行)》规定了立案的案由共300大类,超过此范围就不予受理1。

    毫无疑问,“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案由是没有的。这就是说,非所有权人维护占有权,或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目前还有不为人知的一面。

    如果例一中的甲方要维权,对应于《案由》的是第23大类“租赁合同纠纷”。如果甲方同乙方签订了合同,甲方的权益比较能够保障,保障范围也仅仅局限于合同条款范围内部分,甲方装修费用的损失、影响正常经营收入的损失、误工的损失等损失难以弥补。出租人一般允许承租人装修房屋、商店,而不允许将装修的房屋、商店再撤走;承租人装修商店,为图便宜,不要求开发票,法院对于收据和白条之类的证据不予采信;甲方提供“影响正常经营收入的损失”的证据,法院同样对于收据、白条不予采信;法院对于误工损失等间接损失,一般不予支持。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的许多权利难保,未签订合同就更难说了。甲方最大的意愿,是希望能够继续租赁铺面,将生意做大做强。甲方如果能够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即返还占有铺面的使用权,才能达到目的,才能保住自己的的合法权益。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视非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问题,作出有利于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双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案由,是完全可能的。

    通过以上的例子和叙述,我们明白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有些差别,甚至是反差的差别。最大差别,在于非所有权人的占有也在保护之列。

    现实生活中,类似例一的例子很多。如购房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自己所钟意的房屋。当购房人交了订金或定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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