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1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
一、基本理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意义相近但有一定差别的两个概念,标志着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民法通则第117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是返还财产请求权,而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理论上是可以优势互补的,因为各有其优点与不足之处。法律适用上,两种请求权是并行不悖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最大区别,在于以下几点。一则,物是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和附带价值来全面衡量的,一些未列入财产权之物附有物权的同样是保护对象。如瞻光权、通风权之物不是财产权,是比较别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财产是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利用价值、财产权价值来分别衡量的,其客体对象比物狭窄一些,如附带价值之物、不可称量之类的无形物基本上没有涉及到。二则,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只规定返还原物本身,分成了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各种条件下、各种类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包括了财产权人和债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财产中本身包含了财产权和债权两个部分。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形式,主要有法定的占有与合约的占有两种形式。法定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自主物的占有。合约的占有,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他人形成合约,将物的占有以一定的方式转给他人占有。
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
其一,“返还财产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财产,既可以是原物的返还,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或者是以其他物充抵原物,或者是以货币充抵原物,即以原物易它物,以原物易货币财产。“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目的指向是灵活机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目的指向只有一个,即恢复物之占有人的占有权。诚然,物大多数有经济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可以定义为财产,而有些并无经济价值或者交换价值、但有物权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物,同样可以列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标的物。
其二,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是财产所有权人的专项权利,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是物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其他占有权人也有这项权利。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或者管领、控制。
其三,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是不论动产与不动产的占有权利,自物权与他物权之等级占有制度不甚明朗;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包括了占有不动产与动产的占有权利,自物权与他物权之等级占有制度条分缕析。
其四,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未区分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两种占有人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其五,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财产所有权相对论”,物的所有权是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并相得益彰,并将这种措施延伸到担保物权法中;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绝对论”,不太重视他物权人享有的限制。
其六,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脉络清晰,层次分明,容易从普通财产权向担保财产权、制度财产权上链接,从而比较容易系统地解决返还原物请求权中的技术瓶颈问题。民法“返还财产请求权”难以见到与担保财产权链接。
另外,侵权责任法也只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未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只是从保护财产权角度来规定请求权的。
二、一般分析
学习本条款,首先要搞清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占有权人到底是谁?到底是专门指定物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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