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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1

    返还原物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之有权占有人依法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所侵占原物的一项定向的权利。其中,有权占有人,不限定物的所有权人,只限定有权占有人的权利。无权占有人,也不限定物的非所有权人,只限定善意占有人的权利。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特别是在不动产或者物权价值大的动产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权利人首选或者必选的物权保护措施。

    此项特别规定,分别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应用最广泛的是普通物权人和制度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担保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是单方面的,也可以是双方面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相结合,可以增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效力,达到比较理想的物权保护的目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措施之一,是依法反侵权、反侵财、反侵物的一个最常用的工具。制度物权法中应用的效率最高,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应用频率依次递减。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种单项式规定主要是想突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将这项物权请求权放在第一顺序,以相对公正的办法来理顺物权关系。在恢复性保护权利人合法占有权的同时,限制权利人不切实际或者过高要求的物权请求权。权利人不仅指所有权人,而且包括其他的合法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就是不合法的占有人,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务人或者责任人。

    通常情势下,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场合中:一是,物的租赁人、借用人、持有人逾期不向支配权人归还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是,保管人、代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逾期不向支配权人交付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三是,抵押人逾期不向抵押权人交出所抵押的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抵押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抵押的原物”;四是,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逾期不向出质人、留置人交出其所占有的原物,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担保的原物”;五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逾期不归还权利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所拾得的原物;六是,离婚或者家庭解体后、继承或者受赠予开始后,侵权人仍然侵占财物或者权利的,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所侵占的原物;七是,任何人侵占公有、共有财物或者权利的,或者是隐匿、毁损、破坏、灭失了原物,或者是哄抢、私分、截留、挪用了原物的,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请求返还所侵占的原物。

    除此之外,返还原物请求权还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场合中,征用单位、个人财产届时的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对于违约者终止合同的还原物请求权,终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程序的还原物请求权,由信托人执行或者被主导的还原物请求权,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还原物请求权,重新确认、调整物权归属后的还原物请求权等等,大大丰富了还原物请求权的内容。

    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是物权现象、物权程序,而且是物权保护的一种资格与规格。当原物完好无损并且存在、并且义务人愿意返还原物的情势下,权利人一般不能超越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定程序而单提赔偿损失请求权,除非义务人愿意赔偿损失而继续占有原物。

    广义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包括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在内的全套返还原物请求权。传统的物权法学理论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之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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