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1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基本等同于物权总请求权的性质。国内外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学说种类非常多,我国也有许多学者介绍了国外的学术成果。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等,几乎所有的物权法专家在他的著作或论文中都介绍了国外物权请求权的学说。其中,陈华彬教授介绍的学说名目多一些。
下面,介绍陈华彬教授《物权法》中的有关内容。1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如下:
物权请求权,学说见解历来不一,大体上有五种见解:
第一,债权说,又称纯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独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属于纯粹的债权。2
第二,物权作用说,又称物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此说为日本判例所采。3
第三,准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的特殊请求权。易言之,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它与债权相类似。但该项请求权系从属于基础物权而存在,并与之共命运的:物权发生、转移或消灭,该请求权也随同发生、转移或消灭。4
第四,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物权转移,该请求权也当然随同转移。
第五,物权派生的请求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由物权所派生,且经常依存于物权而存在。
以上共介绍了五种学说,应该是五种基本的理论形态,恐怕远远不止这些。
以上五种学说,侧重点不同,各有各的理由。其中,有的不完全对,也不完全错。因此,不好一概肯定,也不好一概否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哪种学说或者通说,也无论是否有变种的物权请求权,完全可以概括为两大板块类型的物权请求权: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至于混合型物权请求权,应当是普通型物权请求权或者法锁型物权请求权,那是其中之一种物权请求权的变种。如在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有的存在债务关系,那是在既定的物权关系条件下的物权关系和债务关系,简称为物债权关系,等于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个物权变种。又如,在担保物权法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新成立的物权关系,那是在既定的债务关系条件下的债务关系和物权关系,简称为债物权关系,等于是物权请求权中的另外一个物权变种。
第一种说法,有的专家毫不迟疑地否决了,认为“显不妥当,应非可采”,但否决的理由没有讲出来。
本人认为,不能完全抹杀第一种学说。众所周知,广泛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
如果由纯债权与物权发生了债物权关系,那么,物权将会被债权所利用,纯债权就不是纯粹的债权了。如仓库保管人保管物权人的财产,与所有权人的关系基本上是个纯债权关系。所有权人不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暂时扣留所保管之物不予放行。此时,所有权人向保管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肯定是不当的。
将物权请求权当作债权请求权来对待,是有商量和尝试的余地的。日常生活中,将物抵债,或者将债抵物,这很盛行。损害赔偿请求权最盛行,既是物权请求权对象,又是债权请求权对象,两种请求权并没有实质上的多大区别。请求的途径基本是相通的,本章后面几条,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和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物权法可以这样作,债权法也可以这样作。民法通则第134条中的规定有十种财产请求权,已经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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