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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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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狭义的债,就是欠钱即欠货币;广义的债,是除了货币之外,包括有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物的欠付。

    我国的民法通则,证明了这种以财产法为基点的的法律通俗易懂,执行对象很广泛,也很方便。在物权法实行之前21年时间内,人们讨欠付的钱和讨欠付的物,通用的规则,就是债权法的规则。其物上请求权,基本是债权请求权。

    可是,许多时候,物权请求权也仅仅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不能使用债权请求权。

    譬如,甲到银行贷款向乙付款,购买了乙的一套房子,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不久,市场上房屋价格飞涨,由每平方米5000元涨到8000元。乙后悔了,又将房屋出卖给了丙,要甲退还房屋给乙。物权侵害发生后,甲如果用物权请求权来维权,可以保留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如果以债权请求权来维权,只有退还已购买房屋来换取经济损失。

    上例就是涉及到本条款的内容――因物的归属、内容发生的争议

    第二种说法,我国有的物权法专家也不赞成。那么,既然此种说法已经“为日本判例所采”,就一定有其用途。

    物权请求权的存在、设立、变更、转让,是因物权的存在、设立、变更、转让而变动。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是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这从自然主义角度来说,就是这样的。

    此种说法有一定用途,就有一定道理。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维权的权利,是物权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客观的物权。物权人是主观的,而物权是客观的。物权的客观性,就在于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存在。物权请求权应当与客观真理相符合,才能有效地行使物权请求权,发挥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知情权、话语权和讨回公道的救济权。当然,这种权利,与物权一样,是受限制的权利,不是所有的物权请求权能够成功的。

    譬如,政府拆除了违章建筑,所有权人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这个时候,原有的物权已经消灭,违章建筑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可能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此类物权请求权,没有特别的理由,一般不被政府或法院支持。――在这里,物权请求权,是决定于物权的作用,而不决定于独立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总体上是物权人独立的权利,是排他的权利。而当物权请求权受到限制时,独立性受制于物权的作用。

    第三种说法,与第二说法比较接近,肯定了物权的作用决定了物权请求权的效能。但是肯定了物权请求权有独立性,并将物权请求权解释为“准债权”。

    关于“准债权”的说法,有些接近第一种说法,但比第一种说法准确一些,好理解一些。

    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当物权打上债权的烙印时,可能会产生“物债权”和“债物权”是属于混合物权或混合债权。

    物权请求权中的“物债权”和“债物权”,是程度不同的混合物权请求权。前一种是以物权为主的混合请求权,后一种是以债权为主的混合请求权。前一种,是“准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后一种,是“准债权”的物权请求权。

    譬如,甲出租一辆卡车给乙跑运输挣钱。乙逾期3个月才归还卡车,并且卡车坏得很厉害也不修理。甲对乙的物权请求权有二项:支付违约金,修理好汽车。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准债权”的物权请求权。

    第四种说法,是从物权效力的实质来界定物权请求权。这实际上也是界定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实质。

    物权请求权一定,物权的效力一定,物权请求权才有归属,才有内容,才有发挥的空间;物权请求权一定,物权的效力未定,物权请求权没有归属,没有内容,没有发挥的空间。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效力,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全篇的。动产物权效力的标志,主要在于交付的效力。不动产物权效力的标志,主要在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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