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物权效力,才能产生物权请求权及其效力。
譬如,某甲参与赌博,输了一大笔钱。他将家里的房子变卖,结果全输光了。他不甘心,向赢钱的人乙讨公道,说因为乙在赌场上作弊,才使他倾家荡产,向法院起诉乙。法院不予立案,斥甲滥用物权请求权。
第五种说法,此种说法,与上种说法,比较接近。上一种是“物权效力作用说”,这也包括了物权本身的作用。
物权的效力来自物权,依附物权。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与物权请求权息息相通。
物权请求权,主要的就是这几类:物权设立的物权请求权、物权变更的物权请求权、物权转让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消灭的物权请求权。前三种物权请求权,是将物权激活再激活,然后将物权请求权激活再激活。后一种物权请求权,物权消灭的物权请求权,可能会产生三种结局:一种结局是,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同时消灭;另一种结局是,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持续一段时间消灭;再一种是,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持续一段时间,由物权请求权转为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行使完毕以后消灭。最后一种是,物权消灭,但物权请求权不消灭,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持续一段时间,由物权请求权转为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行使完毕以后消灭”,这应当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譬如,某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了,却没有按照***的规定来进行补偿。此时,农民们行使物权请求权,有几个选择,主要是两个。一是要求政府划拨同等面积的土地,并进行搬迁补偿;二是要求政府或者村委会将应当补偿的补偿金如数兑付,并支付赔偿损失。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因物权的消灭而产生,可以持续较长的时间,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村民对付政府的违约行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解决的办法,以物权请求权为主,以债权请求权为辅。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以上各说,以第四种说法和第五种说法最好。许多法学家也是这样评价的。本人认为,以上第一至第三种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能一概而论。
注释:
1陈华彬《物权法》第102页,法制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2同上书同页,参见[日]久保木康晴《最新物权法论》,株式会社芦书房1990年版第34~35页。
3同上书同页,日本大审院判例大正6年3月23日,民录第560页。
4同上书同页,参见[日]柚木罄《判例物权法总论》,1972年9月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2条~第38条
相关名词:【物权请求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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