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最常见的现象,是从必然性事件中发生的债权与反债权的斗争。因为事发必然,所以发生的机遇与概率很大。
担保物权法中的“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比普通物权法中的“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复杂一些,如债权人(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无权占有人”;同样地,债务人(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无权占有人”。普通物权法中即使有普通法锁关系,“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基本上是定向的,当然是容易辨识的,不会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之间发生太多的漂移。
3.制度物权法中的强制改良
其实,制度物权法中的“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就总体上来说是最容易辨识的。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标的物大多数是固定了物权人,且固定了物权,流通类之标的物仅占返还原物请求权总量的少数。物与物权不流通,当事人之间不发生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或者交易中的信托关系,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简单易行的。但是,反过来说,就全民所有的流通类之标的物,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能更加复杂一些,因为政府与企业是全民所有的流通类之标的物之信托所有权人,对于全民财产的管理人监管失范,会将简单的问题弄复杂,甚至于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变得很尴尬。
制度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最大特点,是法律工具很完备、惩罚措施很严密、给无权占有人的打击力度很大,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所没有的严厉措施。如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这是其他物权法系所没有的严厉措施。依行政处罚、刑法制裁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制度物权法最常用的手段。在特定条件下,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的极端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可以转化为或者说升级到制度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高级档次上来的,不过发生的概率是极少见的。其实,制度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多数是“返还金钱请求权”,因为无权占有人侵占国家的财产多数是侵占国家的钱财。
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个法制体系,仅仅运用普通物权法中的规则来实行是远远不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与返还财产请求权实现大联合,普通物权法应当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实现大联合。很多时候,权利人要熟练地运用系统论来改变陈旧的物权观、立场、观点与方法,继而建立最佳的物权保护模式,从而收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4条
相关名词:【物权确认请求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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