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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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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调解是调解破裂或者是调解不成。其实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很多时候,仲裁员、法官会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这是民主办案或者法制民主使然,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所有被调解成功的结果均视为和解,否则就属于未达成和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维权途径。仲裁委员会的分工很明细,经济、劳动、行政和涉外经济都有对应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收费低廉,结案较快,权威性仅次于人民法院。

    多数情势下,是当事人在和解、调解不成或者失利的时候,选择仲裁委员会来裁决。在上述两个途径的选择不成或者失利以后,当事人或选择仲裁途径,或选择法院判决途径,这都是可以由当事人来确定的。有的当事人首选仲裁程序,有自己的盘算,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如果仲裁失败或者失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维权,即采取“两步走”的战略维权。但是,很多时候会因“两步走”而耽误时间甚至于耽误大事。仲裁完结并送达仲裁决定书后,如当事人不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向人民法院上诉时间上诉,法院可以超过上诉时限为由不予立案,权利人的维权历程有可能到此为止。

    另外,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上访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类似于仲裁决定。就其法律效力来说,两种决定各有千秋,基本上是平行的。信访部门依据法律和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可以建议仲裁委员会修正不当的仲裁决定,同样地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和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可以建议信访部门修正不当的仲裁决定。

    4.诉讼

    诉讼,是根据当事人案情的的程度、范围、性质、时间、地点、案由和侵犯对象、案件管辖权限等各种因素,来确定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中的一种来立案,准许权利人起诉或者申诉。民事案件中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单的案件、调解的案件可实行即审即判。行政案件中普遍设有人民陪审员,对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庭法官进行全程监督。刑事案件中有自诉和公诉两种形式,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可采取自诉形式维权;侵犯国家财产或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的,可采取公诉形式维权。公诉人是地方人民检察院。满足法定的双重诉讼条件的,公民、法人在诉请民事赔偿和诉请刑事责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分步进行。甚至于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但不得以金钱抵刑期“私了”。人民法院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对于判决生效的物权标的,侵权人拒不执行的,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机构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不得收取佣金与贿赂,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权利人物权受到侵害,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然而,有的侵权人不服气、不服输,与权利人甚至与法院较劲,甚至于连法院白纸黑字的判决书也抗拒不执行。对此,权利人应当早有心理准备,要有应对的策略和不延迟的付诸实施的行动。权利人自己应当熟练掌握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的民商法工具和相关的诉讼法工具,尽量做到万无一失。

    物权的保护途径,其实是个物权请求权途径。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并有明确的请求对象、标的、目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遂选择性地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进行维权。如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害除险请求权、修作更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行政赔偿请求权、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权等,所有这些,都是物权保护途径的重要元素,并且有的途径不是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的。如行政赔偿请求权、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权,权利人必须到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与判决。

    本条款告知物权请求人维权的途径,按照级别划分,由低级到高级,可以分为以下几级:

    一、低级:物权人与侵权人或者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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