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和解,尽量通过和平解决双方的争议。这是最就近、最直接、最简便的途径。
二、中级:物权当事人双方和解不成,或者和解之后仍然存在必须解决的争议,可以找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这也是比较就近、简便的途径。
三、次高级:物权当事人双方在以上一个或两个途径不能成就,可以找经济仲裁委员会请求调解或裁决。此类机构,专业人士较齐备,也有一些专业分工,所生效的法律文书仅次于法院的判决书。这是第三种请求的途径。
四、高级:同样地,物权当事人双方在以上一个或两个或三个途径不能成就,可以找人民法院请求调解或裁决。此类机构,专业人士较齐备。这是第四种请求的途径。法院,又分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级法院。
多数情形,是在双方和解不成时,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最信赖的是人民法院,法院不但很专业,办事效率也较高,又能够行使执行财产查抄权、冻结权、扣押权、强制抵押权、强制拍卖权、强制执行权等。
以上四个途径,不必面面俱到,最好的选择,应当是“和解+诉讼”。其次是“和解+仲裁+诉讼”。
俗话说:“民不诉,官不理”,物权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一点,准备充分一点。当然,还得学习物权法,多看看关于解释物权法的书籍和文章,多了解点物权请求权的意义,同时,多了解一点聘请律师的好处。
中国物权法起草者之一、物权法专家陈华彬研究员给予物权请求权的定义是: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须注意的是,各种损害物权圆满状态的妨害行为,虽然需要有客观的违法性,但妨害的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成立并无影响。也就是说,只要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便可依物权请求权予以救济。1
物权请求权,就是物权保护的诉求权,是物权人排除妨害、排除危险、排除障碍的固有权利,主要是以自请、自求、自我主动保护的权利。由于物权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较少,物权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时要多动脑筋,要结合其他法律来进行具体操作。有时候,在行使物权请求权难以见成效时,应当考虑是否运用侵权责任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1陈华彬《物权法》第100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2条
相关名词:【物权的保护】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华街89号2401室
邮政编码:510630手机:13026889717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