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由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九是,“物权的突击保护”与“物权的常态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常态中的突击”和“物权保护突击中的常态”,前者是以突击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常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十是,“物权的剥夺保护”与“物权的补偿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补偿保护的剥夺”和“物权剥夺保护的补偿”,前者是以剥夺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补偿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以上列出十大类物权保护的组合模型,当然还远远不止这些。本章“物权的保护”合共才7条,究竟能够涵盖多大范围,可想而知。真正属于保护物权最有力度的条款,不在本章,在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章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2.专家说法
我国物权法奠基人之一、物权法草案第一稿主持人梁慧星教授对此提出过不同意见。
梁教授说:物权法第3章原名“物权请求权”,2001年5月专家讨论会之后,定名为“物权的保护”。除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之外,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物权请求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什么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物权”的特殊保护方法。我们知道,“物权”同样受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物权”受侵害将发生侵权责任请求权。这样一来,“物权”既受“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也受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我们就须要弄清楚:为什么在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之外,还要规定一个“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区别何在?
梁教授又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即使特殊侵权责任也须有前三项要件。1
再往下,梁教授讲了“物权请求权”的优点,还讲了“物权请求权”的限制,以及注意事项等问题。
根据梁教授的意见,采纳“物权保护请求权”这一术语比较妥当。
注释:
1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39~40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2条
相关名词:【物权保护的途径】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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