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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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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或者是财产权加人身权的面目出现,这三部法律各有千秋,需要取长补短或者优势互补。由于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中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其基本套路是参照普通物权法体系来进行略加修改的,故本文对于这两类物权法体系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不作赘述。

    3.物权保护制度

    物权保护制度,是经济社会、物权社会和人权社会普遍化甚至于模式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涵盖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广泛深入地规范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财产权关系以及人事权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物权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物权保护,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保护,也不仅仅是保护财产权一样东西,客观上需要它对于财产权以及财产权以外的另类权利进行多元化、深层次、广角度、密集性、全程式的保护。因此,物权保护制度能够巧妙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相对复杂的财产权关系以及非财产权关系,弥补一般财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从而收到更多更好的普法效果。

    尽管普通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的,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是以担保债权为中心展开的、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展开的,但普通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的一些好的成熟经验却它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就是说,物权保护制度既有微观的定义、也有宏观的定义,只不过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二、物权的保护浅析

    本法第三章的题名是“物权的保护”,本条款的内容是“物权保护的途径”。这就将物权的保护作为重点来规定。

    物权法有个“三步曲”:物权的确认,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利用。物权的保护在其中处于中心地位。就这一点上来说,倡导物权的保护,好象是突出了主题。诚然,物权的规范与调整,包括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等等,都包括在“物权三步曲”中了。

    1.十大基本问题

    分析“物权的保护”,有十大基本问题不得不考虑。

    一是,“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确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的保护的确认”或者“物权确认的保护”,前者是以确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为前提的确认。

    二是,“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限制”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限制”和“物权限制的保护”,前者是以限制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为前提的限制。

    三是,“物权的保护”与“债权的保护”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的债权保护”和“债权的物权保护”,前者是以保护物权为优先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债权为优先的保护。

    四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与“物权的救济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自我保护的救济”和“物权救济的自我保护”,前者是以自我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救济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五是,“物权的优先保护”与“物权的暂缓保护”是相平行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优先”和“物权保护的暂缓”,前者是以优先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暂缓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六是,“物权的专属保护”与“物权的平凡保护”是相平行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专属”和“物权保护的平凡”,前者是以专属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平凡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七是,“物权的动态保护”与“物权的静态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静态中的动态”和“物权保护动态中的静态”,前者是以动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静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八是,“物权的强制性保护”与“物权的自由性保护”是对立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自由保护的强制”和“物权强制保护的自由”,前者是以强制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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