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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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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效力,所反映的是物权变动的整个过程。合法的事实行为本身就是自然法的范畴,而成文法只不过是反映其规律性而已。

    事实行为的定义是:第一,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物权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自然事实是事物客观存在的事实,如野生动物、植物的存在与长消,没有人的物权活动就不产生物权变动,不属于人的事实行为。第二,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非法律事实不产生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对此可以忽略不计。法律事实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受法律关系或者道德关系来调整,变更或者终止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要用法律的天平来衡量。第三,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申言之,尽管事实行为是人的有意识或者潜意识的活动,而论及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时可以忽略意思表示,而只看后果或者效力。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愿望、祈求、理想与目标,这些心理因素与状态法律可不予考量。在法律容许的条件下,可以单独地赋予其事实行为后果的法律鉴定、法律保护。

    本条款关于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除了正常的物权变动以外,还有非常的物权变动。如政府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权利人物权的消灭自事实成就时发生效力,至于是否注销登记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事实行为的合法、有效。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与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或者消灭,在事实行为生效以后,进一步升格为法律行为生效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事实行为导致的法锁关系,多数应当是很受限制的法锁关系。如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容易在房地产市场上流通,在商业银行里抵押贷款比较困难,即使是在集体内部抵押融资也相当困难。无论是在城里或者是在乡下,没有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只是事实行为的生效,离对人、对世的效力还很低,难以建立法锁关系,勉强建立起来也不受法律保护。包括普通法锁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都概莫能外。

    由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关系,多数应当是很受限制的物权关系。很多时候充其量是个独立的物权、单向或者单相的物权,与他人建立物权关系很被动,或者很受限制。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成就时发生效力,是物权变动的初级或者低级效力,仅能说明事实行为与客观存在具有某种物权效力,是对已或者对内的物权效力。因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其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是可以延伸的,必须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统一起来,扩展其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如公民、法人的房屋被征收、被拆除是一种破坏性的物权关系,重要的后续行动需要由扩展其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来弥补,不能束之高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0条

    相关名词:【物权法定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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