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生效时便可发生效力。所谓占有改定,主要是从这里反映出来的。合同的意向是,出让人将标的物所有权交付给受让人,但仍然保留标的物,并为后续步骤作准备。这是所有权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所有权与交付标的物呈分离状态。受让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反过来又将物的占有权交付给出让人,这是最后的步骤。这是占有权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占有权与交付物的所有权呈分离状态。以上两个步骤完成任务以后,占有改定才能生效。
合同的约定,中心内容是出让人向受让人租赁、保管、寄托已经出让了的标的物,也叫回租、回管、回托。出让人具有先租权、先占权,对于第三人有排他性。一般而论,所出让的标的物权是有偿转让的,那么回租时是有偿租赁的,否则是无偿转让、无偿租赁的。实践中,有偿转让和有偿租赁是主流方向,无偿转让、无偿租赁很少见到的情形。因为多数情形下,出让人转让所有权是为了取得现金结算和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
5.注意条件
需要注意的,占有改定不是适用于任何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的,应当关注担保物权存在条件下的禁止或者限制条件。
第一,出质人不能在质权之上设立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适用于普通物权关系与普通法锁关系,对于担保物权关系与担保法锁关系在很多地方不太适用。如果占有改定之标的物已经设立了动产质权,因为担保物权关系优于普通物权关系,普通物权关系不能对抗担保物权关系,一旦在质权之上再设立占有改定,等于是以低级物权关系与低级法锁关系凌驾于高级物权关系与高级法锁关系,成为物权倒置状态和质的不稳定状态,容易直接破坏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除非质权人同意放弃质权,愿意将高级物权关系与高级法锁关系降低为低级物权关系与低级法锁关系才能成行。
第二,第三人不能在质权设立以后间接地帮助出质人在质权之上设立占有改定。
第三人作为出质人的利益关系人,实为出质人的利益与义务代理人。为了使得质权人占有标的物的稳定性和实现质权的可靠性,应当参照上述第一项之禁止或者限制性原则,等于是替质权人再设立一道物权防火墙,保障质权担保各个阶段的安全性。
在整个质权担保期间,质权人是唯一的直接占有人或者保管人,才是最理想最可靠的支配模式。因为动产是动的,质权人随意出租、出借质物,容易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造成财产纠纷,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是不利的。
况且,质权所担保的期限是不会太长的,质权人将质押物出租给任何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质权人完全可以向出质人主张获得保管费之类的收入,这个时候不能寻求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只能寻求利益合理化。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7条
相关名词:【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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