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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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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1

    占有改定的应用

    一、基本理念

    占有改定的应用,主要是指在普通物权法系统中的应用。物权法第27条虽然规定的是动产交付方面的占有改定,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动产交付方面的占有改定更加广泛、更加实用,效果更加显著。申言之,本法本条款关于动产交付方面占有改定的规定,应当准用于不动产交付方面的占有改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理论上,同为非典型交付,占有改定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比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更胜一筹。

    1.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都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中心思想和双方好处在内,然而毕竟简易交付中的意外受益人是收益租赁人、使用租赁人之类的他项物权人,其影响力不及占有改定中的意外受益人。一则,简易交付中的用益物权人、占有权人要想感动新所有权人成立简易交付是相当费劲的,因为他项物权人本身就没有什么物权地位,即使是成立了简易交付,有可能比原来付出更多租金之类的代价。占有改定的意外受益人原来是所有权人,物权地位和影响力、说服力较强,并且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便利,不是在旧租赁关系、旧借用关系基础上成立的新关系,而是全新的租赁关系、借用关系,所付出的占有代价相对较小。二则,简易交付中的意外受益人已经租赁或者租用该项动产一段时间了,时间太长了会感到疲惫不堪,或者会因租金的不断上涨甚至于暴涨而放弃继续占有该物,这会影响到物权关系的稳定。占有改定的意外受益人因转让动产而壮大了经济实力,并且对于原来的动产的一整套管理经验还有底细,机器设备等利用率一般会不低,一般会维持较长的物权关系。总之占有改定的应用,在自身条件和客观上受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占有关系的稳定局势较优。

    2.占有改定是维持原有的占有关系,并发展成一种新的占有关系,而指示交付既不维持原有的占有关系,也不发展成一种新的占有关系。指示交付只不过是中介式、信托式交付,交付完毕后,被指示交付人的占有关系就自动消灭了。由此可见,占有改定不止于物权变动、所有权转移,更大程度上标志着物的利用程度得到显示,原所有权人兼占有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受损,并没有因转让所有权而转让占有权。运输、仓储、保管等占有人没有资格成立占有改定,顶多可以成立简易交付。既然没有成立简易交付,只是成立指示交付,那么,这种物权人对于动产的占有控制力、财产利用率来说都是最差、最低的。

    二、一般分析

    学习物权法本条款,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所有权人出卖了动产标的物,出让人仍然可以拥有该物的占有权?”、“占有改定到底有什么作用?”等等,要回答这几个问题,要从日常生活中说起。

    【例一】动产占有改定的例子

    某甲从某银行贷款60万元购买了一台大型进口挖掘机,使用一段时间以后,拖欠银行贷款仍然有30万元逾期未还清,此时银行的利率大幅度的涨了,并且银行发来一份律师函,声言要扣押、抵押挖掘机拍卖抵债。但是,抵押拍卖的价格估计不超过20万元。情急之下,某甲找门路将这台挖掘机以45万元的价钱出卖给了某乙。于是,某甲用30万多元连本带利一起还清了银行贷款,用余下的款,与某乙达成了租赁该挖掘机的协议。结果,某甲与银行解套了,某乙得到相对便宜的挖掘机,某乙并且每月有可观的租金收入。

    例一的情形,某甲出售挖掘机完全是情势所迫,是不得已而为之。当他拖欠银行大笔贷款四处贷款、借钱无着落时,只好忍痛割爱,将一台九成新的挖掘机出卖给了某乙。某乙不是搞工程这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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