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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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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脆将买来的挖掘机出租给某甲,某甲继续使用、管领这台挖掘机。一个愿意购买,一个愿意出卖;一个愿意出租,一个愿意租赁。由于双方合意,这桩买卖做成了,挖掘机的所有权改定和占有权改定,就这样产生了。

    以上例子,有几个细节,不得不说。如某甲是某银行向法院起诉他之前作出出卖该挖掘机的决定并完成任务的,如果他是在法院执行阶段扣押他的动产时,他就无权自己处分和租赁占有自己的挖掘机了。他知道由法院来拍卖那台挖掘机,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拍卖成功,拍卖价格也不一定遂人愿,需付出的拍卖中介费十分高昂,而此时银行的罚款和利息高得非常吓人。其实,早在银行的律师函发来之前,他早已作好了出卖这台挖掘机的准备工作,抢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前就把机器出卖的事做好了。他这种选择,是很明智的。他知道被打官司是劳民伤财的,又耽误工作时间,又要请律师,又要支付大笔诉讼费用。这倒是其次,而银行的罚款是十万火急。

    某甲在非常时刻出售其心爱的挖掘机很反常,但是,其结果表明,这种做法虽然残酷了一点,还是让贷款的银行满意了,也让某乙满意了,也让自己也基本解套了。

    在生产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很多,甚至不动产的占有改定比动产的占有改定的情形更多。

    【例二】动产混合不动产占有改定的例子

    例如,某企业急需一笔生产资金周转,它向银行贷款,银行不答应。因为有“不良信用”记录,其他银行也一样婉拒该企业贷款。因为此前企业还有很大一笔贷款没有如期归还。企业目前除了已经抵押给银行的资产以外,还有几幢厂房,还有几条生产线未被抵押。摆在企业面前有几种选择,一种方案是将企业未被抵押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但是,抵押失败了,因为该企业负债太大,银行已经不同意接受抵押了。即使抵押成功,从银行得来的贷款仍然太少,几乎是杯水车薪。另一种方案,是将未被抵押的不动产出卖掉一部分,但要保证出卖的不动产部分也能正常生产,否则,就会影响全厂的生产与经营。

    经过权衡利弊,该企业决定出售一幢厂房和一条生产线,以解燃眉之急。经过与某资产租赁公司商定,那幢厂房和那条生产线由资产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由该公司将厂房和生产线出租给该企业。该企业得到了资金的周济,归还了银行贷款,生产资金有了着落,生产经营照常正常进行,被银行抵押的资产也解套了,下一步,向银行贷款就容易了。

    按照合同法的说法,企业所得到的是“回租权”;按照物权法的说法,企业所得到的是“改定的占有权”。

    例一、例二所举的例子,在合同法中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唱主角的是出租人,而出卖人为融资而进行了角色转换,自主所有物变成了他主所有物,自主所有权人变成租赁占有权人、承租人。受让人为获得物的支配权也进行了角色转换,在向出让人支付物的价金以后,由物的非所有权人变成所有权人、出租人。合同法关于物权、人权及其相互关系是浅层次的规定,没有物权法规定的深入刻画。

    应当指出的是,不动产占有改定的效果显著一些。因为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租赁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且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大,故出租人很放心;不动产占有改定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动产占有改定的效果更加显著。动产占有改定搭配不动产占有改定,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发挥更好的效用,物权化效果最为显著。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的介绍,关于“为什么所有权出卖了动产标的物,出让人仍然可以拥有该物的占有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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