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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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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了买卖双方和收益租赁权人的物权关系,益处多多。后者倒不一定,主要考量出让人的回租权,同时要考量受让人是否合算与合意,且占有改定只不过是动产交付的一个选项而已。现实情况是,占有改定比其他三种动产交付用得最少,是因为受让人有一定顾虑,“买卖不破租赁”也不能强加于买受人。

    2.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的比较

    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的共同点是观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即权利人的交付,采交付物与交付物权分离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权。

    指示交付的交易标的额,既不让出让人占有,也不让受让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交付的只是对于第三人占有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即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交付给受让人,使受让人能够依据该返还请求权而取得交易的标的物。而占有改定的标的物虽然也是观念交付,但是该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占有,只不过是需要将出让人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改为受让人的间接占有而已。

    二、占有改定的条件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同属于观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占有改定交付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基础条件

    必须是占有改定前,出让人已经直接占有并且希望继续直接占有标的物,并能得到受让人或者代理人的认可。

    占有改定前,当事人首先必须弄明白为什么要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现在与今后各自关于标的物的占有方式如何确定、受让人或者代理人是否认可等事项。否则,占有改定就无法顺利进行。

    2.合成条件

    动产物权已经转让,出让人依双方约定取得了回租权,仍然可以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只能间接占有该动产。占有改定可以自转让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一个专项措施。出让人欲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不转移物的继续占有权,可以通过行使买回权和回租权来解决。当买回权不适合出让人的实际情况与本人意愿时,应当通过行使回租权来解决。而且,这种回租权应当是优先的租赁权。否则,出让人的一切物权预案和行动方案均会落空。

    占有改定可以自约定之日起生效。包括两个方面的生效:一是占有改定的效力。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租赁、保管等发生占有改定。在所有权移转之前,可以通过占有改定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即代替物理意义上的交付。二是物权转移的效力。占有改定生效后,标的物的所有权随之从出让人转移到受让人。但是属于观念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与物的交付因占有改定而分离;对物的占有,出让人的占有与受让人的占有呈并立状态。

    3.适格条件

    出让人出让标的物和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属于物权预案,可与受让人或者第三人建立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直至解除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时为止。第三人可以是受让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让人的关系户。

    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是主观能动性较强的观念交付。出让人出让标的物和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都是物权手段,不是物权目的。占有改定的实质在于当事人的急促融资所为,一切是有预谋的行动。

    如企业急需一笔资金,又苦于贷款或者借款不到,就将一条生产线出卖给租赁公司兑换现金,以解燃眉之急。租赁公司得到生产线之后,又返租给出让人继续使用并获利。出让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融资和解决资金瓶颈问题,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不是目的。

    对于出让人而言,并不在意受让人、或者是受让人的委托人、第三人执行占有改定计划,反正只要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即可。这样的适格条件是受物权法许可的。

    4.生效条件

    占有改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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